关于严禁国家公职人员参与违规借贷活动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公职人员借贷行为,防范违规借贷风险,维护国家公职人员队伍清正廉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国家公职人员不得参与下列违规借贷活动:
(一)以任何形式向金融机构、民间借贷机构、个人等非法借款;
(二)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影响,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或帮助;
(三)参与高利贷、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借贷活动。
第二条 国家公职人员的借款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用途合法正当,不得用于个人挥霍、赌博、炒股等;
(二)符合借款人还款能力,不得盲目超前借贷;
(三)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上限。
第三条 国家公职人员如有正当借贷需求,应当向有关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合法借贷机构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借款。
第四条 国家公职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掩盖、隐瞒其借贷活动,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借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严禁国家公职人员参与违规借贷活动的规定(云南)
为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的监督管理,维护公职人员廉洁自律形象,防止违规借贷活动对公职人员履职行为构成影响,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国家公职人员不得参与违规借贷活动,包括:
(一)向金融机构或者非金融机构借贷利息高于国家规定标准或者其他非法借贷;
(二)明知对方是违规放贷者,仍与其签订借贷合同,或者为其提供担保、介绍贷款;
(三)利用职务便利或影响力,向他人借贷牟利;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借贷行为。
第二条国家公职人员发现违规借贷苗头,应当立即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不得隐瞒不报。
第三条对参与违规借贷活动的国家公职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计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借贷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查处。
第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严禁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借贷活动的暂行规定
为维护国家公职人员队伍的清正廉洁,规范借贷行为,防止以权谋私和利益输送,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国家公职人员禁止违规参与下列借贷活动:
(一)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个人或他人借贷提供便利,收取好处费;
(二)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借贷,或者为管理和服务对象向他人借贷提供担保、承诺;
(三)向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贷款机构借贷,违规获取低息、免息或其他优惠条件;
(四)借用他人名义或者关联企业借贷,逃避监管。
第二条 国家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违规参与借贷活动:
(一)单笔借款数额较大,明显超出个人收入水平;
(二)借款用途不正当,用于购置奢侈品、赌博等个人消费;
(三)借款期限过长,远超正常还款周期;
(四)有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第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国家公职人员,将根据情节轻重,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直至开除公职。
第四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借贷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