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国家公职人员借贷行为,维护国家公职人员队伍的廉洁形象,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家公职人员。
第二章 借贷行为的禁止
第二条 国家公职人员禁止参与以下违规借贷活动:
(一)向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借贷人借贷,数额超过规定标准;
(二)向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个人借贷;
(三)以虚假借贷名义套取资金;
(四)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为他人谋取借贷利益;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借贷活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国家公职人员借贷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国家公职人员借贷情况进行核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国家公职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严禁国家公职人员参与违规借贷活动规定
为加强国家公职人员廉政建设,防范违规借贷行为对党和政府形象造成的负面影响,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国家公职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依照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由财政经费开支的组织中的工作人员。
第二条 国家公职人员禁止参与以下违规借贷活动:
(一)向高利贷机构或个人借贷;
(二)以借贷名义进行权钱交易;
(三)以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作为抵质押物借贷;
(四)为他人违规借贷提供担保或其他协助;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借贷活动。
第三条 国家公职人员因正当需要申请借贷的,应当向组织报告并取得批准。组织应当对借贷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进行审核。
第四条 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本规定,参与违规借贷活动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二)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
(三)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各级党政组织、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借贷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借贷行为。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严禁国家公职人员参与违规借贷活动的规定
为规范国家公职人员借贷行为,建立廉洁高效、惩防并举的制度体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国家公职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借贷资金:
向非法放贷人或高利贷组织借贷;
以本人的职务影响或便利条件换取借款;
违规向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借贷;
超出收入水平和偿还能力借贷。
第二条 国家公职人员借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借贷用途正当合理;
具有偿还能力;
借贷期限和利率符合市场规范;
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第三条 国家公职人员不得使用公款或挪用公款偿还个人借款。
第四条 国家公职人员借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借贷金额较大,偿还能力有疑问的;
借贷用途不正当的;
借贷利率过高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国家公职人员,应当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严禁国家公职人员参与违规借贷活动的规定
为规范国家公职人员借贷行为,维护公共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国家公职人员不得参与以下违规借贷活动:
(一)利用职权或者影响为他人在借贷活动中谋取利益;
(二)自借自贷或者以他人名义借贷,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贷借高利贷或者参与其他违法违规借贷活动。
第二条 国家公职人员确因个人或家庭特殊困难需要借贷的,应当向其所在单位报告并备案,并向指定信贷机构申请。借贷金额不得超过规定标准,期限不得超过规定年限。
第三条 国家公职人员借贷后,应当按时足额归还借款。如有特殊困难,可向其所在单位申请延期还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一条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六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本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