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2015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15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纠纷的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一、借贷利率上限
借贷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无效。
自然人之间借贷,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化24%的,超出部分无效。
二、借贷期限
借款人未按时还款,借贷期限不得延长。
约定借款期限超过三年的,借贷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三、合同形式
借款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借贷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合同未明确约定利率的,适用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
四、担保
担保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无效。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
五、诉讼时效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纠纷,诉讼时效为三年。
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诉讼时效为两年。
2015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纠纷的审理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借贷双方在进行民间借贷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纠纷的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司法解释》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超过四倍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对于签订借条或借款合同的民间借贷,借款人主张借贷关系不存在、借贷金额存在纠纷等抗辩,但没有相反证据或证据不足以推翻出借人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司法解释》还规定,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利息的,借款人对利息超出约定部分提出异议,但没有相反证据或证据不足以推翻出借人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出借人主张的利息。
对于砍头息、复利等违法利息,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剔除。
《司法解释》的出台,有利于规范民间借贷市场,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打击高利贷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2015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时间
2015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15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对于审理2015年9月1日以后形成的民间借贷案件适用,对9月1日前形成的案件不溯及既往。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2015年9月1日前形成、但9月1日后尚未还清的民间借贷案件,如果借贷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约定利率,且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则该利率约定仍有效。如果当事人没有自行协商约定利率,或者利率超过年利率24%,则适用《2015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对于2015年9月1日前形成、但9月1日后当事人另行签订借款合同或者出具借条的民间借贷案件,适用《2015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
《2015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主要适用于2015年9月1日以后形成的民间借贷案件。对于9月1日前形成的案件,根据具体情况适用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015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问:什么是民间借贷?
答: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其他组织之间,不通过金融机构而发生的资金借贷关系。
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主要包括:受保护的利息上限、借贷合同的效力判断、虚假诉讼和受托借贷等方面的规定。
问:受保护的利息上限是多少?
答: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超出此利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问:如何判断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答:借贷合同具备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认定有效:
借贷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借贷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借贷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问:虚假诉讼如何认定?
答:当事人以虚假借贷为基础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查明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问:受托借贷如何受到保护?
答: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他人借款的,在借贷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出借人可以要求受托人还款,也可以要求债务人还款;受托人偿还借款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