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专项扣除房贷扣除标准
为减轻居民税负,促进住房消费,青岛市对居民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制定了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具体扣除标准如下:
1. 自住住房
首套住房贷款(含公积金贷款):每月扣除限额不超过1200元;
第二套(及以上)住房贷款:每月扣除限额不超过800元。
2. 出租住房
出租住房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减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按照10%的比例计算允许扣除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扣除条件:
扣除时,纳税人必须具有青岛市户籍或在青岛市缴纳个人所得税;
房屋必须为纳税人自有的住房,包括新建住房、二手住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住房等;
贷款必须用于购买自住住房;
纳税人及其配偶名下只能同时享受一项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扣除。
扣除流程:
1. 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照规定填写《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专项附加扣除明细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2. 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的扣除资格和扣除金额,符合条件的将在个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予以扣除。
青岛市的这项专项扣除政策有效降低了居民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负担,有助于缓解购房压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青岛市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定额
为了减轻住房租赁负担,支持居民住有所居,青岛市出台了《关于继续实施个人所得税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通告》,明确了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定额标准如下:
一、租金扣除标准
每月租金扣除限额为1500元。
二、适用范围
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租住住房且取得租金收入的居民个税纳税人。
三、扣除时限
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含)。
四、扣除条件
纳税人租住住房用于本人及家庭成员居住;
已签订符合规定的住房租赁合同并实际支付租金。
五、扣除方式
纳税人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网上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填写相关信息享受扣除。
六、其他事项
1. 纳税人每月实际支付租金低于1500元的,实际支付金额为扣除限额。
2. 符合条件的多名家庭成员可按规定享受扣除,但家庭成员之间不得重复享受扣除。
3. 纳税人取得住房租金收入时,应当依法申报纳税。
温馨提示:
请广大纳税人及时了解政策,合理享受扣除,减轻税负负担。
青岛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2018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青岛市2018年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如下:
出售自有住房
全年出售一套自有住房,且取得收入500万元及以下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500万元部分,按1%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出售非自有住房
全年出售多套住房的,无免税额度,按1%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
个人所得税金额=(出售收入-免征额度)×税率
注意事项
自有住房是指纳税人及其配偶住房,且符合以下条件:
房屋用途为居住,非商业用房。
纳税人在出售房屋前连续居住满2年。
纳税人在出售房屋前未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
计税收入为出售房屋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房款、装修费、附加设施费等。
免税额度仅适用于出售自有住房,出售非自有住房无免税额度。
如果房屋为共有的,纳税人按其产权份额计算个人所得税。
青岛市个人所得税住房租金扣除标准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实施细则》(国税发〔2018〕131号)等文件精神,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市财政局印发青岛市个人所得税住房租金扣除实施细则的批复》(青政函〔2019〕105号)规定,现对我市个人所得税住房租金扣除标准公告如下:
一、从2019年1月1日起,对在青岛市工作并实际发生住房租金支出的个人,按照以下标准予以扣除:
(一)主城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每月扣除不超过1200元。
(二)其他区市:每月扣除不超过800元。
二、纳税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需提供住房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或收据等证明材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方可享受扣除。
三、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