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三年应收款核销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企业发生逾期三年的应收账款,一般情况下可以在税前扣除其坏账损失。但是,需满足以下条件:
债务人已丧失偿债能力或逃逸,且无法通过诉讼或其他途径收回债权。
已采取必要措施催讨债务,包括发出催款通知、申请支付令等。
逾期三年后,应收款余额已计入当期损益,作为坏账损失处理。
企业在进行逾期三年应收款核销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债务人无力偿还证明、催讨债务记录、逾期三年后坏账损失确认记录等。税务机关将审查这些材料并做出最终认定。
税务机关认可后,企业可以将符合条件的逾期三年应收款核销损失在税前扣除。这样可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对逾期三年应收款进行核销,但未满足上述条件,则不能在税前扣除坏账损失。因此,企业在进行应收款核销前,应认真核实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并做好相关催讨和核销记录,以确保税前扣除的合法性。
逾期一年以上应收款能否确认损失在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逾期一年以上的应收款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可以确认损失并计入税前扣除。
确认损失条件:
债权已逾期一年以上,且债务人已无力偿还;
已采取合理措施催收债务,但仍无法收回;
相关损失已计提坏账准备。
损失确认金额:
确认损失的金额应为应收账款的账面余额减去已计提的坏账准备。
扣除条件:
符合确认损失条件的应收款损失,在税前扣除时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损失已按规定进行了公允价值调整;
损失已计入损益表;
相关损失已在企业财务报表中披露。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已经转为呆账的应收款,企业在确认损失时应当从呆账准备中转出,并计入当期损益。
符合上述条件的逾期一年以上的应收款损失,企业可以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这将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轻企业的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