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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利息司法解释全文(最高院关于商品房买卖最新司法解释)



1、最高院关于利息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民间借贷合同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在还款时已经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可以要求出借人返还。

第二条 民间借贷合同对逾期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出借人可以请求借款人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

第三条 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利息超过年利率36%,但未超过年利率60%的,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60%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无效。

第五条 民间借贷合同约定期限一年以下的,出借人可以随时催收。约定期限一年以上的,出借人在借贷期限届满前不得催收。

第六条 民间借贷合同中借款人明确表示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表明放弃催收的权利的,出借人可以在借贷期限届满前催收。

第七条 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可以提前还款的,借款人提前还款时无需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借款人未按时返还借款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减少。

第九条 民间借贷合同中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担保超过借款金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无效。

2、最高院关于商品房买卖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商品房买卖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旨在规范商品房买卖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司法解释》明确了合同履行中卖方违约的情形,包括:未能按时交付房屋、房屋质量不合格、面积误差超出约定、无法取得房屋产权证等。对于卖方违约责任,规定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或赔偿损失,且赔偿金额不低于已付购房款的30%。

《司法解释》还对购房人违约的情形进行了界定,包括:未能按时足额支付购房款、擅自变更房屋用途、转让房屋等。对于购房人违约责任,规定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购房人返还房屋,并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且违约金金额不得超过已付购房款的20%。

值得一提的是,《司法解释》强调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审查,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对合同条款进行全面审查,对显失公平的条款,可以直接认定无效。

《司法解释》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体系,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买卖市场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3、最高院关于利息司法解释全文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利息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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