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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项扣除房贷扣除金额(北京市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1、北京专项扣除房贷扣除金额

北京专项扣除:房贷扣除金额

北京市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中,房贷利息支出为其中一项重要扣除项目。纳税人符合相关条件,可以根据实际发生的房贷利息支出申报扣除。

扣除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享受房贷利息扣除:

在北京市有住房且取得贷款购买住房

纳税人本人及其配偶名下在北京市唯一拥有住房

贷款用于购买自住住房

贷款期限内,住房未向外出租

扣除金额

符合扣除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按以下标准申报房贷利息扣除:

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额度:每月1000元

二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额度:每月500元

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申报房贷利息扣除:

每年3月1日-6月30日期间,在个人所得税APP或网页端申报

7月1日起,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抵扣

纳税人需提供贷款合同、银行流水等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符合扣除条件。

注意事项

房贷利息支出扣除只能抵扣综合所得,不能抵扣其他所得(如经营所得、利息所得)。

扣除金额不得超过当月综合所得的10%。

房贷利息扣除属于专项附加扣除,需在完成三项基本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后,再进行申报。

认真了解并充分利用北京市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政策,可以有效减轻纳税人的税负负担。

2、北京市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北京市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为减轻个人租房负担,促进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北京市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其中包括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扣除标准

北京市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为:

本市户籍居民:每月1200元

非本市户籍居民:每月800元

适用范围

本项扣除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

纳税人在本市租房居住,且实际支付租金

纳税人与房屋出租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

承租的房屋归出租人所有,且出租人在取得租金收入后已缴纳个人所得税

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在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或预扣预缴时申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申报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租赁合同

房屋出租人纳税凭证

租金发票或收据等支付凭证

注意事项

纳税人每月支付的实际租金不低于扣除标准时,才能享受扣除。

纳税人在多个城市租房居住的,各城市的住房租金扣除额累计不得超过1200元/月(本市户籍居民)或800元/月(非本市户籍居民)。

纳税人因工作原因在异地租房居住的,租房地与工作地的距离超过50公里的,可按照异地租房扣除标准申报扣除。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不属于免税,只是在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时进行扣除。

3、北京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房租标准

北京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房租标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补充规定》,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中住房房租支出,在北京的扣除标准如下:

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东城区、西城区):月扣除额800元(2023年及以后)

郊区(丰台区、房山区、石景山区、昌平区、大兴区、怀柔区、通州区、密云区、顺义区、延庆区):月扣除额600元(2023年及以后)

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方可享受房租扣除:

纳税人是个人,且为北京市户籍或非户籍但已在京缴纳个人所得税满五年。

房屋为纳税人自住房,且实际租金支出符合扣除标准。

房屋出租方为个人。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房租合同、租金发票或收据等证明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

同一套房屋,每个纳税年度只能由一名纳税人享受专项扣除。

房租扣除需在每月工资计税前进行,不可补扣。

房租扣除与住房贷款利息扣除不可同时享受。

通过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房租标准,可以减轻纳税人房租支出压力,进一步优化个人所得税制度。

4、北京个税房贷利息抵扣细则

北京市个人所得税住房贷款利息抵扣细则

一、适用范围

在北京市购买首次自住住房,并取得贷款用于支付购房款的个人。

二、贷款额度

最高可抵扣贷款额度:400万元(含)。

三、抵扣期限

抵扣期限从贷款开始发放的月份起,最长可抵扣240个月(20年)。

四、抵扣比例

抵扣比例为每月住房贷款实际利息支出×100%(贷款发放月份不算利息支出)。

五、抵扣方式

个人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抵扣:

1. 自行申报抵扣:在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填写《个人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申报表》,并提供符合条件的贷款合同、购房合同、还款凭证等材料。

2. 委托单位代扣:个人可将抵扣资料提交给单位,由单位在每个月发放工资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按规定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六、其他规定

1. 抵扣的贷款利息支出,不得超过纳税人在住房贷款期间发生的可抵扣贷款利息总额。

2. 个人转让已享受抵扣的住房后,应当按照已享受抵扣的利息支出数乘以转让所得金额 / 购房总金额的比例,计算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

3. 个人死亡、出境定居、加入其他免税所得人员等情况,按现行规定办理。

4. 本细则适用于2021年1月1日(含)以后取得首次自住住房贷款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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