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行使追偿权能否主张利息和复利
担保人在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享有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但是否能主张利息和复利存在争议。
利息
根据《民法典》第689条,债权人仅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情况下,才能請求利息。一般情况下,担保人在代为清偿债务后,具有债权人的身份,可以主张利息。但需要注意的是:
自清偿之日起主张利息;
利息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有约定利息的,按照约定利率计算。
复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26条明确规定,担保人行使追偿权时,不得主张复利。因此,担保人即使约定了复利,也不能主张复利。
例外情况
在下列情况下,担保人可以主张利息和复利:
债权人明确向担保人承诺支付利息和复利;
担保人因代为清偿债务而遭受损失,例如支付利息、违约金等。
综合而言,担保人行使追偿权时,一般可以主张利息,但不得主张复利。如果存在例外情况,则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确定是否可以主张利息和复利。
担保人行使追偿权能否主张利息和利息减免
当担保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后,享有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关于担保人行使追偿权能否主张利息和利息减免,存在争议。
主张利息
一种观点认为,担保人应享有主张利息的权利。因为:
担保人清偿债务后,其利益受到了损失,有权获得补偿。
民法典规定,因他人受损而获得赔偿的,赔偿金额包括实际损失和利息。
担保人追偿的目的是恢复其原有权利,理应包括利息收益。
反对主张利息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担保人不应享有主张利息的权利。理由如下:
担保人并非债务人,其受损是因其担保行为而引起的,不能向债务人主张利息损失。
允许担保人主张利息,会加重债务人的负担,与担保制度的保障债权人利益的本意相悖。
主张利息减免
对于担保人主张利息减免,一般认为其不享有此权利。因为:
利息减免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事宜,担保人无权干预。
如果允许担保人主张利息减免,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不利于担保制度的正常运作。
因此,较为合理的观点是:担保人行使追偿权时,原则上不得主张利息,但可以从清偿债务之日起主张利息减免。
担保人行使追偿权时对利息及利息减免的主张
担保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的,可以代为履行债务。履行债务后,担保人可以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追偿权的内容包括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
一、利息主张
担保人行使追偿权时,可以主张利息。利息是因债务不及时履行而产生的费用。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要求支付利息,以弥补其经济损失。
二、利息减免主张
在某些情况下,担保人可以主张利息减免。例如,主债务人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其的原因而无法及时履行债务,则担保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一条规定,请求法院适当减免利息。
三、利息计算方式
担保人主张的利息一般按照主债务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主债务合同未约定利率,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法定利率计算。
四、时效限制
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时效期间从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之日起计算,为三年。超过时效期间的,担保人丧失追偿权。
担保人行使追偿权时,可以主张利息,并在特定情况下主张利息减免。担保人的利息主张应以主债务合同的约定为准,或按照国家规定的法定利率计算。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时效期间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