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商业银行存贷比计算口径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存贷比监管指标,提高监管数据准确性和可比性,人民银行决定对商业银行存贷比计算口径进行以下调整:
一、调整计算范围
1. 增加计算范围内的存款种类。在原有存款种类基础上,增加计算大额存单、定活两便存款、通知存款等存款种类。
2. 调整贷款种类。在原有贷款种类基础上,将普惠小微贷款剔除存贷比计算范围。
二、调整计算方法
1. 存款计算方法不变,仍采用当日余额法计算。
2. 贷款计算方法调整为按照贷款发放日期余额加权平均法计算。贷款发放日期余额是指每笔贷款发放时的余额,贷款发放日期余额加权平均法计算公式如下:
存贷比 = (贷款发放日期余额加权平均值 / 存款日均余额)× 100%
三、调整报告时点
存贷比报告时点由原月末调整为每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次调整旨在提高存贷比监管指标的准确性和可比性,为精准实施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更科学的数据支撑。请各商业银行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相关调整工作。
现行的商业银行法对存贷比的要求是:商业银行的存贷比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
存贷比是指商业银行的存款总额与贷款总额的比率,反映了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水平。存贷比过高表明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过剩,无法有效发挥资金中介作用;而存贷比过低则表明商业银行流动性不足,难以满足存款人的提现需求。
法律规定商业银行的存贷比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是为了确保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这一规定要求商业银行必须保持适当的流动性,以应对存款人的提现需求和突发事件的冲击。同时,也防止商业银行过度信贷扩张,造成金融风险。
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的业务规模、风险承受能力和市场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存贷比的目标水平。一般来说,大型商业银行的存贷比应较高,以保证流动性;而中小型商业银行的存贷比可以适当降低,以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
监管部门还会根据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适时调整存贷比的监管要求。例如,在经济下行时期,监管部门可能会要求商业银行提高存贷比,以增强其抗风险能力;而在经济复苏时期,则可能会适当降低存贷比的要求,以支持信贷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