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21年1月1日施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规定》的部署要求,全面把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指导原则,结合民事审判和执行实践,现对《规定》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以更好地为维护民间借贷交易的安全、有序和高效提供司法保障。
一、明确民间借贷案件的范围
修改后的《规定》明确了民间借贷案件的范围,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因借贷关系产生的纠纷案件。同时,明确排除经金融监管部门依法设立并经其依法监管的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企业破产法》规定应适用企业破产程序的案件。
二、完善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
修改后的《规定》完善了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明确借贷合同应具备合法、真实、明确的标的、期限、利率等要素。同时,明确合同签订方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电子数据交换形式等,并规定口头借贷合同的成立以实际交付借款为准。
三、明确民间借贷利率的认定标准
修改后的《规定》明确了民间借贷利率的认定标准,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对于超出该利率标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无效。
四、完善民间借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
修改后的《规定》完善了民间借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明确了原告应就民间借贷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进行抗辩,并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同时,规定被告主张借贷合同无效、撤销或解除的,由其承担举证责任。
五、加强民间借贷案件的执行力度
修改后的《规定》加强了民间借贷案件的执行力度,明确人民法院在执行民间借贷案件时,可以采取冻结、扣划等措施,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规定对于故意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建议
为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金融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修改。
一、明确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适用范围
《规定》第15条规定了民間借贷利率上限,但其适用范围不明确。建议对该条进行修改,明确该利率上限仅适用于合同约定利率。若合同未约定利率,或者约定利率低于利率上限,则适用市场利率或法定利率。
二、完善对高利贷的认定标准
《规定》第16条对高利贷作出了定义,但该定义较为笼统。建议完善该条,明确高利贷的认定标准,比如将利率上限作为判别高利贷的一个重要指标,并规定超过利率上限一定倍数的借贷行为构成高利贷。
三、增强对借款人保护
《规定》现行规定对借款人的保护不足。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在借贷合同中,对借款人明显不公平、显失公平的条款,法院可以依法撤销。同时,明确出借人对借款人的欺诈、胁迫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完善执行环节的相关规定
《规定》对民间借贷案件的执行缺乏具体规定,导致执行难的问题突出。建议增加一条规定,明确执行法院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执行力度,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规定对恶意逃避执行的出借人,可以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通过以上修改,将有助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打击高利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
2021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规范民间借贷司法实践,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出台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适用法律作出了明确规定。
《规定》明确,民间借贷案件适用《合同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并结合民间借贷的实际情况,对以下问题进行专门规定:
1. 出借人资格
出借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借人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借款用途
民间借贷不得用于违法活动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借款人在借款时应告知出借人借款用途,出借人有权了解借款用途并作出判断。
3. 利息约定
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4%。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部分不予支持。
4. 借贷期限
民间借贷期限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5. 担保
民间借贷可以约定担保,担保方式可以是抵押、质押、保函等。
6. 诉讼时效
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借款到期之日起计算。
7. 举证责任分配
出借人对借款合同的成立、履行及违约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借款人对借款用于非法活动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规定》的出台,有助于规范民间借贷司法实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民间金融健康发展。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旧对比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颁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取代了2001年的旧规定。新规定与旧规定相比,在以下方面进行了重大修改:
1. 利息计算标准
旧规定规定,民间借贷利息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新规定则根据借款用途和风险等级对利息标准进行了细化:
- 借款用于生产经营的,利息不得超过同类贷款利率的150%;
- 借款用于个人消费的,利息不得超过同类贷款利率的120%。
2. 借条效力
旧规定规定,借条为有效成立的借贷合同的证明,借条内容不合法时,借贷关系仍有效。新规定则强调,借条仅为借贷事实的初步证据,借贷双方存在纠纷时,借条内容可以反驳。
3. 转贷行为
旧规定未对转贷行为进行明确规定。新规定则禁止借贷关系存在循环转贷、相互转贷的情况,并规定此类行为无效。
4. 诉讼时效
旧规定规定,民间借贷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新规定保持了三年诉讼时效,但明确规定借款人发现债权人有欺诈行为或胁迫行为的,可以自发现之日起三年内主张权利。
5. 其他修改
新规定还对限制自然人借贷用途、防止民间借贷用于洗钱、打击套路贷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总体而言,新规定加强了对民间借贷行为的监管,保护了借款人利益,规范了借贷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