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参与民间借贷及资金掮客活动
民间借贷和资金掮客活动存在诸多风险隐患,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社会金融秩序。为保障群众利益和金融稳定,现强调: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参与民间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放贷、担保、介绍、撮合等。违者将依法查处,追究法律责任。
二、严禁从事资金掮客活动,即以介绍、撮合、代理等方式为他人提供民间借贷信息或服务。此类行为扰乱金融秩序,破坏金融市场公平竞争。
三、严禁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社交媒体等渠道传播、发布、转发民间借贷信息或从事资金掮客活动。此种行为误导公众,造成不良影响。
民间借贷和资金掮客活动往往高利息、高风险,容易引发暴力催收、虚假诉讼等问题,严重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广大群众要提高辨别力,谨慎参与民间借贷。如有资金需求,应通过正规金融机构办理,切勿贪图非法高利。
五、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对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级政府、监管部门、金融机构要加强监管和宣传,形成打击民间借贷和资金掮客活动的合力,维护社会金融秩序,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严禁直接或变相参与民间借贷,为民间借贷提供承诺
民间借贷活动,由于缺乏规范,存在着较高的风险,容易滋生违法犯罪行为,影响社会稳定。为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国家严厉打击民间借贷违法犯罪活动,并规定禁止直接或变相参与民间借贷、为民间借贷提供承诺。
直接参与民间借贷,是指以个人名义出借或借入资金,从事民间借贷活动。变相参与民间借贷,则是通过非金融机构或者个人,为民间借贷提供资金、担保、居间、介绍等服务。这些行为均属于非法活动,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为民间借贷提供承诺的行为,也属于违法行为。这类行为是指个人或机构对民间借贷债务的履行做出担保或承诺,承担偿还责任。此类承诺不具备法律效力,一旦借款人无法偿还债务,提供承诺的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禁止直接或变相参与民间借贷、为民间借贷提供承诺,是维护金融秩序、保护合法权益、打击违法犯罪的重要举措。广大群众应充分认识到民间借贷的风险和危害,增强风险意识和防范意识,远离非法民间借贷活动。
关于禁止领导干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
为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维护政府公信力和党的形象,现特别规定禁止领导干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
一、禁止范围
1. 利用职务便利或影响力,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抵押、融资等支持。
2. 以个人名义或通过第三方参与民间借贷,牟取不正当利益。
3. 将公款或国有资产用于民间借贷,或以公务身份为民间借贷提供背书。
4. 隐瞒或不及时申报个人及配偶、子女的民间借贷情况。
二、处罚措施
违反上述规定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1. 责令改正,限期退出民间借贷活动。
2. 诫勉谈话,调离领导岗位。
3.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公职。
三、监督检查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民间借贷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四、举报途径
欢迎社会各界群众对违规参与民间借贷的领导干部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10-12388。
五、责任追究
对领导干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失察失管、处置不力,或包庇纵容的,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
严禁领导干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是对党的纪律和政府规定的坚决执行,旨在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
杜绝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守护金融安全
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活动扰乱金融秩序,危害社会稳定,必须严厉打击。
民间借贷乱象丛生
民间借贷看似方便快捷,但往往存在高利贷、暴力催收等违法行为。借款人可能陷入债务泥潭,无法自拔。而且,民间借贷不受法律监管,一旦发生纠纷,维权困难。
非法集资危害巨大
非法集资披着投资理财的外衣,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公众资金。但这些资金往往被挪用或挥霍,最终导致投资者血本无归。非法集资严重破坏金融市场秩序,损害社会信任。
严厉打击,守护金融安全
为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加大对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的打击力度。公安、金融监管部门要密切合作,及时查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市民提高防范意识
市民要提高防范意识,不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活动。不要贪图高额回报,要选择正规金融机构进行投资理财。遇到可疑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只有齐心协力,坚决杜绝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活动,才能维护金融安全,保障社会稳定,为经济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