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发表于1991年4月,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对于指导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意见》规定,借贷关系是指自然人、法人之间因借贷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因借贷行为取得的款项,应当用于生产经营或者日常生活消费。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归还借款。
《意见》明确了以下原则:
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对借贷关系的性质、内容、履行方式等达成合意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尊重。
保护合法借贷关系原则。人民法院应保护当事人依法成立的借贷关系,依法追究违反合同约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维护债权人利益原则。人民法院应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借款人拒不归还借款或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
限制高利借贷行为原则。人民法院应限制高利借贷行为,对于超过国家规定利率的借贷,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少或免除利息。
《意见》的颁布,对于规范借贷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第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执行。
出借人主张逾期利息的条件:
1. 借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有逾期利息条款。
2. 借款人已逾期返还借款。
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
逾期利息 = 逾期天数 × 逾期金额 × 日利率
日利率 =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 360
司法实践中的注意事项:
1. 逾期利息的约定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2. 如果借贷双方对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另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尊重。
3. 借款人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返还借款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减少或免除逾期利息。
意义:
第六条的规定保护了出借人的合法权益,促使借款人及时返还借款,维护了金融秩序的稳定。同时,也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平衡了借贷双方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借贷案件审理中出现的部分共性问题作出了如下若干意见:
借贷合同效力认定。对于符合法律规定形式要件的借贷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有效。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形式要件的借贷合同,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款人、出借人是否存在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等因素,综合判定其效力。
借贷利率认定。人民法院应当区分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和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的市场平均利率进行认定。对于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进行认定。
借贷期限认定。对于借贷合同未约定借款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借贷用途、借款数额等因素,结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理确定借款期限。
借贷利息支付方式认定。对于借贷合同未约定利息支付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一次性支付的原则处理。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违约责任认定。借款人未按时偿还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对于借款人逾期偿还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款人逾期偿还借款的期限、原因等因素,判令借款人支付相应利息或者罚息。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为规范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保护债权人、借款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查明借贷关系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应当查明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借贷关系的性质、内容、履行情况等。
二、审查借贷合同
借款人、出借人订立借贷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人民法院对借贷合同的内容、效力进行审查,如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显失公平的情形,可认定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三、认定借款利率
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约定利率超过上述标准的,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实际借款利率支付利息。借款利率约定不明的,视为按照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率。
四、处理担保
民间借贷可以约定担保,但担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担保合同与主债权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
五、执行违约责任
借贷双方违约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出借人未按约定提供借款,应当向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约定返还借款,应当向出借人支付逾期利息,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司法救济
债权人请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和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