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个税房贷扣除
夫妻双方离婚后,已购房并符合贷款条件的一方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房贷利息扣除。具体规定如下:
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月。
扣除条件:
由所得税纳税人本人及其配偶共同购买的住房
贷款已用于购房,且贷款用于偿还房贷本息
房屋用于本人及其家庭居住
扣除方式:
在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在专项附加扣除栏中填报房贷利息支出
房贷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注意:
离婚后,只有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可以享受房贷利息扣除。
如果离婚后房屋归共同共有,双方可以协商确定由哪一方享受房贷利息扣除。
如果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属双方,但贷款尚未还清,则由实际偿还贷款的一方享受房贷利息扣除。
房贷利息扣除限额以每月为限,不能跨年结转或平摊至全年。
个人所得税离婚后买房的住房专项扣除
离婚后,个人购买住房,仍可以享受住房专项扣除。根据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支出专项扣除。离婚后,个人购买住房,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就可以享受住房专项扣除。
具体来说,离婚后个人购买住房享受住房专项扣除的条件包括:
1. 纳税人在申报年度内已满18周岁;
2. 住房专项扣除仅限于纳税人本人及其配偶购买且用于自住的普通住房;
3.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以纳税人实际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为准;
4. 住房租金专项扣除,以纳税人实际支付的租金为准,且租房的时间满一年。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离婚后购买住房,如果纳税人取得住房贷款,且该住房贷款用于购买离婚前已购买的房屋,则该住房贷款利息不得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
住房专项扣除标准为: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每月1000元;
住房租金专项扣除:每月1200元。
纳税人符合住房专项扣除条件的,可在每年汇算清缴或按月预缴个人所得税时享受该项扣除。通过享受住房专项扣除,可以降低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减少个人所得税。
离婚后个税房贷扣除比例填写
离婚后,对于已婚时共同申请的房贷,个人所得税中的房贷利息扣除比例需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填写:
1. 房屋所有权归属双方共同
若离婚后,房屋所有权依然归属双方共同所有,则个税房贷扣除比例仍保持为50%。
2. 房屋所有权归属一人
若离婚后,经法院裁判或双方协议,房屋所有权归属其中一方,则个税房贷扣除比例由房屋所有权归属方填写100%。
3. 贷款人未变更
不论房屋所有权归属如何变更,若贷款人未变更,则个税房贷扣除比例仍维持原有比例。
4. 贷款人重新分配
若贷款人经法院裁判或双方协议重新分配,则个税房贷扣除比例按照新的贷款人分配比例填写。
5. 离婚时间
需要注意的是,个税房贷扣除比例只适用于离婚后仍居住在原共有房产中的一方。若离婚后未居住在原共有房产中,则无法享受个税房贷利息扣除政策。
填写流程
在填写个税申报时,房贷利息扣除比例需要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表(B表)》的“附加扣除”部分填写。
注意事项
填写比例必须与房屋所有权归属和贷款人分配情况相符。
个税房贷扣除额度不得超过实际发生额。
如有疑问,可咨询税务机关或专业人士。
离婚后取消个税房贷扣除步骤:
1. 提交申请:在离婚后,一方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个人所得税扣除资格变更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2. 证明文件:证明材料包括离婚证、房屋产权证明、房贷合同等。如果离婚后房屋归另一方所有,则还需要提供房屋过户证明或声明。
3. 审核撤销:税务机关收到申请后,会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会撤销离婚一方的个税房贷扣除资格。
4. 退还已扣税款:如果离婚前一方已享受个税房贷扣除,离婚后撤销扣除资格的,需要退还已扣除的税款。
5. 重新核定:撤销扣除资格后,税务机关会重新核定离婚双方的个税应纳税额。
注意事项:
撤销个税房贷扣除资格是不可逆的,一旦撤销不能重新申请。
如果离婚后房屋仍归离婚一方所有,但房贷由另一方继续偿还,则需由仍在偿还房贷的一方申请继续享受扣除。
如果离婚前已享受个税房贷扣除,离婚后房屋虽已过户给另一方,但如仍存在共同负担房贷的情况,则双方应协商解决扣除资格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