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253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的,应当按照履行迟延期间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计算公式为:
债务利息 = 债务本金 × 迟延履行天数 × 年利率 × 到期日年化利率 / 365
其中:
债务本金:债务人应当履行的债务金额。
迟延履行天数: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天数。
年利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到期日年化利率:到期时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例如:
借款本金:100,000 元
迟延履行天数:120 天
年利率:4.75%
到期日年化利率:4.85%
则债务利息为:
100,000 × 120 × 4.75% × 4.85% / 365 = 163.29 元
民法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债务利息标准
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金钱债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金钱债务,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支付迟延期间的利息。利息计算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对于迟延履行金钱债务的违约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上述利率的基础上增加一倍计算利息。”
该条款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促使债务人及时履行债务。加倍支付利息的标准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
当事人约定增加利息: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则需支付加倍利息。
法院判决增加利息:当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迟延利息时,法院在判决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原利息的基础上加倍计算利息。
加倍支付利息的标准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提高违约成本,促使债务人及时履行债务。通过增加迟延利息的计算标准,可以有效遏制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违法行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最高法院近期就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做出裁决,引起广泛关注。
本案涉及一起借款合同纠纷,债务人逾期履行债务,债权人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全部债务及最高限额的迟延利息。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债权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但债务人不服,上诉至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规定,迟延履行的债务人在迟延期间应当支付利息。
最高法院指出,迟延利息的目的是补偿债权人因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而遭受的损失,具有惩罚性功能。加倍支付迟延利息是为了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且迟延时间较长,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高法院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判决债务人除了支付全部债务外,还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
最高法院的裁决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明确了司法机关在处理迟延履行债务案件中的态度。法院将依法严厉打击债务人迟延履行的行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应当赔偿因迟延履行而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迟延履行可能造成的损失。
该条文规定,如果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失,迟延履行方应赔偿因迟延履行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迟延履行可能造成的损失。
该条文的目的是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督促合同当事人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其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弥补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迟延履行期间的赔偿金额,法院通常会根据合同的性质、迟延履行的时间长短、损失的严重程度等因素综合认定。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违约金或者订立履行合同保证的方式,对迟延履行期间的赔偿金额进行约定,以加强合同的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旨在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合同的顺利履行。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避免发生迟延履行的情况,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