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目的
为规范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活动,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小微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境内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设立条件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注册资本金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有良好的信誉和社会评价。
审查批准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应当经自治区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
业务范围
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依法从事以下业务:
为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小额贷款;
提供担保业务;
代理销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产品;
接受同业存款;
其他经自治区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业务。
风险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有效控制信贷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信息披露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披露财务信息、经营信息和重大事件。
监管
自治区金融监督管理局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包括:
日常检查;
专项检查;
约谈、责令改正;
行政处罚;
暂停或撤销营业许可。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规定出台,规范行业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旨在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范行业发展。
《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资格、出资比例、业务范围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明确指出,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等提供小额贷款;发行小额贷款公司债券;提供相关配套服务。
《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管理提出了要求。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对信贷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进行全面管理。《规定》还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加强关联交易管理,防止利益冲突和资金流失。
《规定》出台,有助于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发展,防范金融风险。同时,也有助于小额贷款公司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
国家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细则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活动,保护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小额贷款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小额贷款公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坚持稳健经营、风险可控的原则,为小微企业和低收入人群提供贷款服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住房贷款;
(三)发放消费贷款;
(四)从事信托、投资、担保、理财等业务;
(五)其他违反《条例》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业务。
第三章 资本充足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保持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和监测等制度,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加强对借款人的信用审查和风险评估,对单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对关联借款人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金的20%。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本细则和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地向出借人和借款人公布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风险信息。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贷款利率、收费标准、业务范围等相关信息。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约谈、责令改正等监督管理措施。
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