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三章 贷款申请
第四章 贷款审批
第五章 贷款发放
第六章 贷款使用和管理
第七章 贷款还款
第八章 贷款逾期处理
第九章 贷款展期
第十章 贷款结清
第十一章 贷款担保
第十二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章 附则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全文解读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管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贷款对象
符合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年的职工。
三、贷款额度
最高贷款额度(单位:元):
首套房(首付比例30%以上):公积金余额的24倍
二套房(首付比例40%以上):公积金余额的20倍
四、贷款期限
最长期限(年):
职工个人购房:30年
夫妻共同购房:40年
五、贷款利率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固定利率执行。
六、还款方式
等额本金或等额本息还款。
七、还款期限
不超过贷款期限。
八、抵押担保
抵押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房屋:房屋评估价值的70%以内
抵押新购买的房屋:购房合同价款的80%以内
九、还款保障
公积金账户余额
贷款人或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贷款人指定的单位或个人信用担保
十、贷款流程
借款申请
资格审查
贷款审批
抵押登记
发放贷款
十一、其他规定
贷款人不得将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非住房用途。
贷款人不得将抵押房屋出租或出借给他人。
贷款人未按时足额还款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全文(最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贷款人、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
第三条 贷款对象为符合以下条件的职工:
(一)具有青岛市常住户口;
(二)已缴纳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
(三)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来源,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有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意愿;
(五)未享受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三章 贷款申请
第四条 借款人应当向贷款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
(二)户口簿;
(三)婚姻证明;
(四)收入证明;
(五)购房合同或建造合同;
(六)抵押物权属证明;
(七)贷款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贷款审批
第五条 贷款机构收到贷款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抵押物价值等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发放贷款的决定。
第五章 贷款发放
第六条 贷款机构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后,应当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第六章 贷款管理
第七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第八条 贷款机构应当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约行为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七章 贷款结清
第九条 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贷款机构应当及时解除抵押登记,并出具贷款结清证明。
第八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是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而制定的重要管理制度,现已施行多年,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发展变化,对《办法》进行修订,并经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六章三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贷款对象、贷款用途和贷款额度等贷款条件;
二、贷款申请、贷款审批、贷款发放和贷后管理等贷款流程;
三、贷款利率、还款方式、还款期限等贷款管理规定;
四、贷款解除、贷款变更和贷款结清等贷款终止方式;
五、贷款逾期、违约和风险处置等贷款风险管理措施;
六、监督管理和附则等内容。
《办法》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体系,提升了贷款管理效率和风险防控水平,更好地保障了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