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5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49号)精神,促进我省创业带动就业,提升创业创新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创业创新活动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非营利性组织和小型微型企业(含初创企业)。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范围
第三条 创业担保贷款对象为具有较好的创业项目、创业能力和发展前景,符合我省产业政策和创业扶持导向的创业主体。
第四条 创业担保贷款范围包括:
(一)项目建设所需资金,如设备购置、场地租金、原材料采购等;
(二)日常经营所需资金,如工资、水电费、办公费用等;
(三)企业流动资金,用于补充企业周转款项。
第三章 贷款申请
第五条 创业主体向贷款机构提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书;
(二)创业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创业主体的相关资质证明;
(四)创业担保机构提供的担保承诺;
(五)贷款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贷款审批
第六条 创业担保贷款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人员对创业主体的创业资格、创业项目等进行评审。
第七条 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机构应当及时向创业主体发放贷款。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八条 贷款机构应当对创业担保贷款的资金使用、还款情况进行跟踪监测。
第九条 创业主体应当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十条 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主体提供贷款贴息。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应当为创业主体提供创业培训、咨询指导等服务。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最新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普惠金融服务,助力实体经济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业务。
第二条创业担保贷款是指由担保机构为创业者向金融机构提供担保的创业贷款。接受创业担保贷款的创业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备创业能力和发展潜力,有明确的创业项目和可行的经营计划;
(三)有符合要求的担保措施;
(四)未列入银行征信不良名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创业担保贷款的担保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人民银行或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
(二)具备稳健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能够切实履行担保责任;
(三)建立健全的风控管理体系,能够有效识别和控制风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创业担保贷款的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应当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和金融机构的信贷政策。
第五条担保机构应当对创业者的创业项目和还款能力进行尽职调查,并与创业者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应当明确担保金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担保费用、风险分担、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六条创业者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并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如未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担保机构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创业担保贷款的风险管理,完善贷款发放、管理、清收等制度措施。
第八条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创业担保贷款信息共享机制,切实防范风险。
第九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省分行、省银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自主创业、促进就业,规范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二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一)具有从事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经营的意向和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还款意愿;
(三)有明确的创业项目计划和市场调研分析;
(四)有自有资金投入,出资比例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
(五)具有合法有效的担保措施。
第三章 担保方式
第三条 创业担保贷款的担保方式包括:
(一)保证担保;
(二)抵押担保;
(三)质押担保;
(四)信用担保;
(五)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担保方式。
第四章 贷款用途
第四条 创业担保贷款只能用于创业项目的流动资金、设备购置、场地租金等与经营有关的合理支出。
第五章 贷款金额及期限
第五条 创业担保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六章 贷款利率及还款方式
第六条 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金融机构根据市场利率和借款人信用状况确定,但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
第七条 创业担保贷款一般采取按季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八条 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对借款人进行贷前、贷中、贷后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八章 其他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细则
第一条 总 则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规范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操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贷款对象
1. 符合《河北省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创业者;
2. 创业者已自主注册成立企业或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3. 创业项目具有创新性、可行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发展规划。
第三条 贷款额度
1. 初创企业最高额度为50万元;
2. 成长型企业最高额度为100万元。
第四条 贷款年限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条 贷款担保
1. 创业者个人可为自身创业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 可以提供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或担保公司进行担保。
第六条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第七条 贷款审批
1. 创业者向融资担保机构提交贷款申请;
2. 融资担保机构对创业者资格、项目可行性、担保措施等进行审查;
3. 融资担保机构经审查合格后,向合作金融机构推荐贷款。
第八条 贷款发放
1. 合作金融机构根据融资担保机构的推荐,对创业者进行贷前调查;
2. 贷前调查合格后,合作金融机构与创业者签订贷款合同并发放贷款。
第九条 贷款管理
1. 融资担保机构负责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创业者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3. 出现逾期还款情况,融资担保机构可采取措施追偿贷款。
第十条 其他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