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涉及质押判决书案例
当事人甲向乙借款10万元,以价值50万元的房产作为质押。借款期限为一年,逾期未还款。乙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偿还借款本息,并以质押房产优先受偿。
法院审理后查明,甲向乙借款10万元,并以房产作为质押。借款期限为一年,逾期未还款。甲在借款时已将房产抵押权证交付乙。
法院认为,甲向乙借款10万元,具有合法的借贷关系。甲以房产作为质押,双方约定质押期限为一年。甲逾期未还款,构成违约。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抵押权人在质权实现时,有权就该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因此,法院判决甲偿还乙借款本息10万元,并以质押房产优先受偿。
本案判决体现了以下法律原则:
借贷合同效力:甲向乙借款1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质押合同效力:甲以房产作为质押,双方签订质押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违约责任:甲逾期未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质押权优先受偿:质权人在质权实现时,有权就该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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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涉及质押判决书
原告:甲
被告:乙
经审理查明:
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23年1月1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乙向甲借款人民币50万元,年利率10%。乙以其名下位于XX市XX区的房屋(以下简称“质押房屋”)为抵押,并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
2023年7月1日,乙到期未还款。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乙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5万元。
法院认为:
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乙到期未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本案中,乙已将质押房屋抵押给甲,甲对质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因此,法院判决:
1. 被告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甲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
2. 被告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甲支付利息5万元。
3. 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按原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0%计付利息。
4. 被告乙拒不履行偿还义务的,原告甲有权就质押房屋优先受偿。
有质押物的民间借贷起诉状
原告:李某,男,身份证号:
被告:张某,男,身份证号:
原告诉称:
原告与被告于2023年1月1日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万元,借期一年,年利率12%。为担保借款的偿还,被告将一辆宝马X5轿车抵押给原告。
2024年1月1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期偿还欠款。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拖延还款。
原告已依法向被告发出催收函,但被告置之不理。
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六条等相关规定,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被告立即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人民币6万元;
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此致
XX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