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利息转为本金判决书
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在逾期还款的情况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逾期利息转为本金,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债务人逾期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以其履行债务的实际损失为计算基准,要求债务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债务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利息,不影响债权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息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按照同类贷款市场利率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在借贷合同履行过程中,债务人未按约还款,债权人主张利息转为本金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合同约定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依法作出合法的裁判。”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判决借款利息转为本金时,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借款合同对逾期利息的约定;
债务人逾期的原因和过错程度;
债权人的损失情况;
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
综上,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在逾期还款的情况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将逾期利息转为本金,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体是否转为本金,由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案情综合裁量。
关于把利息计入本金后重新出具借据的判决书
原告:甲
被告:乙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经审理查明:
2021年1月1日,原告甲向被告乙借款人民币10万元,借期一年。借款到期后,被告乙未按时归还。原告甲多次催要,被告乙均以各种理由推脱。
2022年1月15日,原告甲与被告乙协商一致,将原有的借条注销,重新出具一张借条。新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1万元,借期仍为一年。
原告甲主张,新借条中的11万元包含了1万元利息。被告乙则辩称,新借条中没有明确约定利息,因此不应认定为包含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甲与被告乙重新出具借条的行为,表明双方对原借款合同进行了变更。根据合同变更的原则,新借条取代了原借条,成为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新依据。
新借条中没有明确约定利息,但原告甲提供了 Zeugenaussage,证明双方协商一致将利息计入本金。被告乙对此缺乏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因此,本院认定新借条中の11万元包含了1万元利息。
根据《合同法》第208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被告乙逾期未归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综上,本院判决:
一、被告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甲返还借款人民币11万元;
二、被告乙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此判決書
利息算入本金民间借贷案件民事判决书
案号:(XX)民初字第(XX)号
审判长:(姓名)
审判员:(姓名)
代理审判员:(姓名)
原告:(姓名)
被告:(姓名)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金额)元及利息;
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日期)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金额)元,借期为(期限)个月,每月利息(利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期归还借款,原告遂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借款合同约定利息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违反了国家规定,故利息部分无效。
经审理查明,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真实有效。被告所称利息违法无效的主张,不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条数)条的规定,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三倍的,超出部分视为无效。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利率(利率)元,并未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三倍,故利息部分有效。
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金额)元及利息(金额)元。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被告承担。
判决:
一、判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天数)日内向原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金额)元及利息(金额)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金额)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签名):
审判员(签名):
代理审判员(签名):
年(西元年)月(月)日
借款利息转为本金判决书
原告:甲方(姓名/单位)
被告:乙方(姓名/单位)
主 审 法 官:某某(法官姓名)
书 记 员:某某(书记员姓名)
案情简介:
20年月日,原告向被告借款元,并约定利息按%计算。借期为个月。
到期后,被告未按时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
裁判理由: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被告已逾期还款。
二、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三、因被告逾期还款,故原告有权请求将利息转为本金。
根据《合同法》第208条、《民法典》第628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乙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偿还原告甲方借款本金元,利息元,合计元。
二、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乙方承担。
本判决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状应送达本院。
此判。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