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第68条逾期举证
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举证。超过法定期间提交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补交证据。逾期补交证据的,人民法院对该证据是否采信,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该条文旨在保障诉讼效率,防止当事人利用举证期限拖延诉讼。但是,对于超过法定期间提交证据的情况,法律也赋予了人民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人民法院在决定是否采信逾期补交的证据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逾期原因的正当性。如不可抗力、交通不便等客观原因;
证据的关联性与重要性。逾期提交的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是否密切相关,是否具有决定性意义;
对对方当事人的影响。逾期提交证据是否会影响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或者公平公正原则;
诉讼进行的阶段。在庭审前还是庭审中提交逾期证据,是否会影响审理进度。
人民法院应当充分权衡各方利益,在保障诉讼效率的同时,也兼顾实体公正。根据这些因素,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是否采信逾期补交的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存在恶意延误诉讼或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不予采信逾期补交的证据。因此,当事人应当及时、充分地准备和提交证据,避免因逾期举证而影响胜诉结果。
民事诉讼法关于逾期提交证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逾期提交证据作出了明确规定。
逾期提交证据的后果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采纳或者不采纳该证据。
一般情况下,法院对逾期提交证据的处理方式如下:
情节较轻的,予以训诫;
情节较重的,处以罚款;
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的,可以采纳该证据;
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的,不予采纳该证据。
例外情况
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对逾期提交证据的例外情况,即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逾期提交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判断不可抗力或正当理由是否成立,应考虑以下因素:
导致逾期的原因是否客观、不可避免;
当事人是否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逾期时间是否合理。
注意事项
当事人应注意以下事项:
及时搜集、整理证据材料,避免逾期提交;
如确有不可抗力或正当理由,应及时向法院说明情况;
对法院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民事诉讼法关于逾期提交证据的规定既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维护了司法公正和诉讼效率。当事人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避免因逾期提交证据而影响诉讼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