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房贷转贷政策最新
为了刺激房地产市场,促进经济发展,苏州近期出台了新的房贷转贷政策。
政策要点:
转贷范围:已在苏州取得房产证的个人住房贷款
转贷条件:①原贷款已还款满一年;②原贷款利率高于当前市场平均利率0.25%以上;③转贷后还贷能力仍符合银行要求
转贷利率:转贷后利率不高于当前市场平均利率0.25%(包括LPR)
转贷成本:转贷需支付一定的转贷费用,包括银行评估费、抵押登记费等
注意事项:转贷前需提前向原贷款银行申请,并做好相关材料准备。
该政策自推出以来,受到购房者的欢迎。一方面,房贷利率下降可以减轻购房者的还款压力;另一方面,转贷条件较为宽松,有利于符合条件的购房者降低贷款成本。
据了解,目前苏州有多家银行已开始受理房贷转贷业务,包括工农中建等国有银行,以及部分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购房者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银行办理转贷。
需要提醒的是,房贷转贷涉及复杂的金融流程,购房者在办理转贷前应仔细了解相关政策和流程,谨慎评估自己的还款能力,以免出现风险。
苏州房贷转贷政策最新规定
2023年3月1日,苏州发布《关于调整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对房贷转贷政策做出最新调整。
主要内容:
取消对首套房转贷的限制:此前,苏州对首套房转贷设置了条件,如要求贷款期限已过2年等。现已取消该限制,首套房可自由转贷。
降低二套房转贷门槛:二套房转贷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房贷利率高于5.8%;
转贷后月供额低于原月供额。
明确转贷流程:转贷需要提供原贷款合同、还款记录、征信报告等材料。申请人提交材料后,银行将审核并做出审批决定。
限制消费贷、经营贷转为房贷:严禁利用消费贷、经营贷等非住房贷款资金偿还房贷,违者将严肃查处。
政策解读:
最新政策旨在支持刚需购房者,减轻房贷负担,同时加强监管,防范金融风险。首套房转贷限制的取消将为更多购房者提供降低利率的机会。二套房转贷门槛的降低则有利于改善住房消费环境。
苏州房贷转贷政策最新消息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发布了关于实施房贷转贷优惠政策的通知。
适用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的苏州市民可以申请房贷转贷:
1. 具有苏州户籍或在苏州缴纳社保满一定时间;
2. 在苏州购买首套或二套商品住房;
3. 已办理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
4. 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
优惠政策:
1. 首套房贷转公积金贷利率优惠:可享受3.25%的首套公积金贷款利率(贷款期限20年)。
2. 二套房贷转公积金贷利率优惠:可享受3.75%的二套公积金贷款利率(贷款期限20年)。
3. 转贷手续费优惠: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全额补贴转贷手续费。
申请流程:
1. 提交申请:符合条件的市民可向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房贷转贷申请。
2. 审核评估:公积金中心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估。
3. 办理手续:审核通过后,申请人需与原商业银行办理贷款结清手续,并向公积金中心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注意事项:
1. 转贷政策利率以公积金中心公布的利率为准。
2. 申请人只能转贷一次。
3. 转贷后公积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原商业性贷款期限。
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该政策的实施将有助于降低市民住房贷款成本,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申请人可关注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或微信公众号了解最新政策信息。
苏州市转贷服务管理办法
为规范转贷服务市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转贷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转贷服务,是指以向借款人转贷资金为目的,收取转贷服务费等费用,协助借款人与原债权人解除或变更原借款合同,并与借款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的行为。
第二条 转贷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办理转贷业务资质,从事转贷服务的机构。
第二章 转贷服务机构管理
第三条 转贷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
(四)有符合监管要求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转贷服务机构应当向市金融管理部门申请转贷服务资质。市金融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批准并发放转贷服务资质证书;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不予批准。
第三章 转贷服务业务管理
第五条 转贷服务机构应当与借款人签订转贷服务合同,明确转贷服务内容、转贷服务费等费用、转贷后借款合同的约定、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六条 转贷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
(二)以暴力、胁迫、欺骗、隐瞒重要信息等不正当手段诱导借款人转贷;
(三)收取过高的转贷服务费等费用;
(四)提供虚假或误导性信息;
(五)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行业规范的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金融管理部门负责转贷服务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金融管理部门可以对转贷服务机构进行检查、调查,并有权要求转贷服务机构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转贷服务机构,市金融管理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转贷服务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