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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全文内容最新)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设立和变更

第三章 经营范围和业务

第四章 资本金和出资人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七章 关联交易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十章 法律责任

附则

条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的设立、经营和监督管理,维护金融秩序,保护出资人、贷款人和社会公众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小贷公司。

第二章 设立和变更

第三条 设立小贷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全体出资人;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六)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三章 经营范围和业务

第四条 小贷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一)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提供小额贷款;

(二)受托管理贷款;

(三)提供小额贷款咨询服务;

(四)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五条 小贷公司应当按照审慎原则开展业务,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信用证和保函;

(三)从事信托投资;

(四)从事证券、期货交易;

(五)从事外汇买卖;

(六)从事其他未经批准的业务。

第四章 资本金和出资人

第六条 小贷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出资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

第八条 小贷公司的组织机构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

(二)决定公司的年度预算和季度财务报表;

(三)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四)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五)其他应当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十条 小贷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一条 小贷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识别、评估和管理风险。

第七章 关联交易

第十二条 小贷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应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或者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小贷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业务和财务信息。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黑龙江省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小贷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方式对小贷公司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小贷公司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小贷公司的营业执照。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活动,保护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小额贷款公司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第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依法登记注册,以借贷为主要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遵循市场化、专业化、审慎经营原则,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设立与注册

第四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

(三)有合格的董事、监事和经理;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业务规则;

(五)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营业场所;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股东出资应当为实缴货币资金,注册资本不得以任何形式分摊。

第六条 股东应当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股东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财务状况,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三章 经营业务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以借贷为主要业务,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长期贷款;

(三)从事信托投资、委托理财、资产证券化等业务;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借款人资信良好,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二)贷款用途明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

(三)有合法有效的担保措施;

(四)符合小额贷款公司内部的贷款政策和风险管理规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黑龙江省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金融监管局)负责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省金融监管局应当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以下事项的监管:

(一)注册资本和出资情况;

(二)组织机构和业务规则;

(三)股东和高管人员的资质和履历;

(四)贷款发放、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

(五)财务会计和信息披露;

(六)其他需要监管的事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及其有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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