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合规应用管理办法
为规范征信机构的业务行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维护征信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征信合规应用,是指征信机构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开展征信业务而使用的应用程序、系统、平台或其他技术手段。
第二条 征信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征信合规应用管理制度,确保征信合规应用安全、合规使用。
第二章 征信合规应用管理
第三条 征信机构应当制定征信合规应用管理制度,明确征信合规应用的范围、使用权限、安全措施、审计要求等。
第四条 征信机构应当对征信合规应用进行安全评估和测试,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和要求。
第五条 征信机构应当定期对征信合规应用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章 个人信息保护
第六条 征信机构在使用征信合规应用时,应当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第七条 征信机构不得使用征信合规应用收集与征信业务无关的个人信息。
第八条 征信机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个人信息泄露、篡改或毁损。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征信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对征信机构的征信合规应用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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