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颁布实施之前,借贷利息的判决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
合同法第229条:
当事人可以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利息。利息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修正):
1. 保护合法借贷利息。约定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限制高利贷。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可以请求出借人返还。
3. 禁止复利。借款合同中约定复利的,该约定无效。
判决原则:
认定借款合同是否存在合法利率约定。
如果存在约定利率,且不超过年利率24%,则予以支持。
如果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率约定无效。
禁止复利约定。
注意:以上判决原则仅适用于民法典实施之前的借贷合同。民法典第680条对借贷利息作了新的规定,在民法典实施后,对借贷利息的判决将适用新的法律规定。
民间借贷利息规定变迁
在过去的民间借贷中,利息的计算方式较为模糊,往往由借贷双方自行约定。由于监管缺失,高利贷现象屡禁不止,严重损害了借贷双方的利益。
针对这一问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民间借贷利息规定:
保护借款人,限制利息上限:根据《民法典》第682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超过四倍部分的利息无效。
防止高利贷,严厉打击犯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民间借贷的年利率上限调整为36%,超过36%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对以暴力、胁迫等手段讨债的犯罪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强化监管,规范借贷行为:有关部门加强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要求民间借贷机构取得营业执照,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借款人应当通过正规渠道借贷,并保留好相关证据。
这些新的民间借贷利息规定旨在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借款人应理性借贷,避免陷入高利贷陷阱。而贷款人应守法经营,不得违规发放高利贷。只有严格执行这些规定,才能有效遏制高利贷乱象,维护民间借贷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新民间借贷利息法规对以前的合同利息规定如下:
1. 合法利息范围:
新规定仍然维持了年利率不超过36%的法定保护范围。
2. 超过法定利息的部分:
对于超出法定利率的部分利息,新规定根据具体情况作了区分:
旧合同利息无效:对于在2020年8月20日(新规定施行日)前签订的借贷合同,超过法定利率的部分利息约定无效,不得向借款人主张。
新合同利息追索有权:对于在新规定施行日后签订的借贷合同,超出法定利率的部分利息仍有效,债权人有权追索。
3. 违约金条款:
新规定明确规定,借贷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超过借款本金的30%。超过部分的违约金约定无效。
4. 过渡性规定:
对于在新规定施行前已经生效的借贷合同,如果利息约定高于法定利率,则:
超过部分利息无效,但债权人可以要求借款人返还已经支付的利息;
超过违约金部分无效,但债权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按照30%的违约金比例支付违约金。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仅适用于民间借贷合同,不适用于其他形式的借贷活动。
《民法典》对民间借贷利息的规定与以往有较大变化。
一、利率上限放开
以往,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年利率24%。《民法典》取消了这一上限,改为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
二、自然人与其他个人之间借贷不受上限限制
《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利息可协商约定,不受利率上限限制。这旨在保护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促进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
三、与其他主体的借贷利率受上限限制
对于自然人与其他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借贷,以及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借贷,仍然受年利率24%的限制。
四、超额部分利息无效
如果借贷利率超出约定上限,超出部分的利息无效。借款人只须偿还本金和有效利息。
五、认定标准
《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超过上限后的利息是否属于高利贷。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超额利息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