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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关系法条(借贷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



1、借贷关系法条

2、借贷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

借贷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

借贷法律关系是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发生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其成立需要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 合法主体

借贷双方均应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借贷主体。

2. 借贷意思表示

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必须就借贷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即共同的意思认定存在借贷关系。借贷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但金额较大的借贷合同建议采用书面形式。

3. 借贷标的

借贷标的是指借款人向出借人借用的具体款项或其他物品。借贷标的应明确具体,不得为不法或违反公序良俗的物品。

4. 利息约定(非必要)

借贷关系中,出借人可以约定利息,但并非必须。利息的约定应遵循法律规定,不得超过法定利率。

5. 还款期限

借款人应于约定的期限内返还借款本金和利息。还款期限应明确具体,可以是定期还款,也可以是一次性还清。

以上构成要件缺一不可。同时,为了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建议当事人签订书面借贷合同,并对借贷标的、利息、还款期限等重要内容进行明确约定。

3、借贷关系法律保护时效

借贷关系法律保护时效

借贷关系是一种常见的民事法律关系。借贷关系的法律保护时效是指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期限。过了法律保护时效后,债权人就不得再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195条的规定,借贷关系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对于没有约定履行期的,自债务人收到催告通知书之日起开始计算。

法律保护时效的期间不能中断、中止或延长。但是,在下列情形下,法律保护时效可以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

- 债务人向债权人作出部分支付;

- 债务人向债权人承认债务的存在;

- 债权人向债务人提起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保护时效期间的计算以日历日为准,不包括在途时间。债权人在法律保护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债权人超过法律保护时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有权拒绝履行义务。人民法院也会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因此,债权人应当及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以避免法律保护时效的丧失。同时,债务人也应当及时履行债务,以免因错过法律保护时效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4、借贷关系成立的法条

借贷关系成立的法条

借贷关系是指一方(出借人)将资金或特定物品交付给另一方(借款人),借款人有义务返还同等数额的资金或同质同量的物品并支付利息(如有约定)的法律关系。借贷关系的成立需具备以下法条规定的要件:

合同主体(出借人与借款人)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贷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出借人与借款人均具有订立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标的物(金钱或特定物品)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其他可替代物。标的物必须明确、具体,且具有可交割性。

借款意愿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贷合同的成立以借款人的借款意愿为前提。出借人必须真诚地将资金或物品交给借款人,而借款人也必须真实地表示借款意愿并接受资金或物品。

交付标的物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人收到标的物后,借贷合同成立。出借人须将标的物交付给借款人,借款人也须接收标的物。交付可以是实际交付或交付占有。

利息约定(如有)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借款合同可以约定利息。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约定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上限。

以上法条共同构成了借贷关系成立的法定要件。具备这些要件后,借贷关系才算合法有效成立,双方当事人都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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