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同期贷款利率企业所得税
为规范企业筹资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超过同期贷款利率部分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规定,企业取得贷款,其支付利息超过同期贷款市场利率的部分,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期贷款市场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银行同业拆借利率(Shibor)。
这一规定的出台旨在防止企业通过高息借款方式套取资金,规避税收。在过去,一些企业为降低税负,会向关联企业或其他资金方借款,并支付高于市场水平的利息。这种行为不仅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也造成了税收流失。
《通知》的实施,将有效遏制企业利用高息借款进行税收筹划,并促使企业规范筹资行为。同时,也有利于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企业在筹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通知》的规定,合理安排资金渠道和利率水平。对于已发生的超同期贷款利息支出,应及时调整纳税申报,避免税务风险。
《通知》的实施,有利于规范企业筹资行为,维护税收秩序和金融市场稳定,为企业营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企业所得税法中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正确理解
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向具有相同或者类似信用状况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相同或者类似用途的贷款的利率。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目的是防止企业通过关联交易或其他方式操纵财务报表,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因此,企业在确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时,应符合以下原则:
相同时期:指与纳税人借款期间相同的期间。
同类贷款:指与纳税人借款用途、风险程度、还款方式等方面相似的贷款。
同类借款人:指与纳税人具有相同或者类似信用状况的借款人。
企业可以参考以下途径获取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金融机构:向发放贷款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咨询。
市场利率:通过公开市场利率(如央行基准利率、同业拆借利率)等渠道获取。
税务机关:向税务机关申请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核定。
需要注意的是,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仅适用于企业借款(不含金融企业借款)。如果企业无法确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可以使用央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作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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