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为境内新三板挂牌企业或在中国境内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被投资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前,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来自高新技术领域的收入应占2/3以上;
投资企业持有的被投资企业股份或投资权益应持续持有1年以上;
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之间不存在控制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符合上述条件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但仍需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申报缴纳所得税附加,税率为5%。
免税优惠的意义
此项免税优惠旨在鼓励居民企业投资创新型企业,促进科技产业发展。通过免征企业所得税,可以减轻投资企业的税收负担,从而提高投资回报率,吸引更多资金流入科技型中小企业,带动科技创新和经济增长。
适用范围
该免税优惠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包括以下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依法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组织
注意事项
在享受免税优惠时,投资企业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严格审核被投资企业的资质和财务状况,确保符合免税条件。
及时取得被投资企业出具的符合条件的证明文件。
准确申报股息红利所得和缴纳所得税附加。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所得税前扣除规定
我国税法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具体条件如下:
持股比例要求:持股比例达到被投资企业股权的10%以上。
持有时间要求:连续持有被投资企业股权满一年(含一年)。
投资企业类型要求:被投资企业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居民企业。
股息红利来源要求:股息红利必须来自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且该利润分配已按规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满足以上条件的居民企业,可以对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以下比例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
被投资企业为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税前扣除比例为100%。
其他符合条件的被投资企业,税前扣除比例为60%。
需要注意的是,股息红利所得税前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10%。税前扣除的股息红利所得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能再次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
该税前扣除政策旨在鼓励企业之间的股权投资和合作,促进企业做大做强,推动中国经济发展。
取得居民企业间股息红利所得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取得居民企业间股息红利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如下:
直接股息红利所得
企业取得与其有投资关系的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间接股息红利所得
企业取得与其无投资关系的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税率如下:
分配所得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含):免征企业所得税。
分配所得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超出部分减按 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转让与其有投资关系的居民企业股权,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按照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税率如下:
转让所得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含):免征企业所得税。
转让所得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超出部分按照 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特别提示:
居民企业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投资关系是指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被投资企业 10%以上股权。
取得股息红利时,应取得相应股息红利凭证。
企业应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相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