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利息计算问题解释
执行程序中,债务人迟延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承担迟延履行利息责任。为统一裁判尺度,确保法律适用的一致性,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出台了《关于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利息计算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明确了迟延履行利息计算的基准利率,即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对于合同未约定利率或约定的利率低于LPR的,适用LPR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解释》规定了迟延履行利息的起算时间。对于金钱给付义务,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对于非金钱给付义务,从判决、裁定或者执行和解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解释》还规定了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方式。对于本金不确定的,应当以确定后的本金计算迟延履行利息;对于标的物为不动产或者其他特定物的,应当以标的物评估价值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解释》的出台,为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效率的提高。
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执行规范
债务迟延履行期间,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支付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的执行规范如下:
债务利息
从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计息。
债务利息的利率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迟延履行金
迟延履行金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为债务总额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按日计罚。
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期限同债务利息。
执行规范
债权人可以单方要求支付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无需另行提起诉讼。
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不属于债务本金,在债务清偿后,仍需债务人支付。
如果债务人有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可以免除迟延履行金的支付,但不能免除债务利息。
债权人未在合同约定或履行期届满后合理时间内要求支付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视为放弃该权利。
特别注意
迟延履行金具有惩罚性,应合理确定,避免给债务人造成过重负担。
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的执行规范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在实践中,建议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时间,以避免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