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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房贷款管理办法(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2023)



1、保障房贷款管理办法

保障房贷款管理办法

为加强保障房贷款管理,规范贷款发放和投后管理,保障保障房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保障房建设项目和保障性住房贷款。

第二条 贷款对象

保障性住房贷款对象为符合保障房政策条件且符合商业银行贷款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和住房保障对象。

第三条 贷款管理

1. 贷款条件: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贷款额度根据保障房建设标准、家庭收入和还款能力确定。

2. 贷款发放:银行对贷款申请进行严格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贷款发放。

3. 贷款利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4. 还款方式:贷款人可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第四条 投后管理

1. 贷款人应当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并按时足额还款。

2. 银行应当加强对贷款资金使用的监督,防止资金被挪用或用于非保障房用途。

3. 贷款人违反贷款合同约定或有损害保障房资金安全行为的,银行有权要求提前还款或采取其他措施保障贷款资金安全。

第五条 监督管理

1. 住房保障部门负责保障房贷款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

2.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房贷款资金拨付和监管。

3. 银行负责保障房贷款的贷前、贷中、贷后管理。

第六条 其他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住房保障部门。

2、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2023

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2023

为规范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管理,促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金融机构向保障性住房开发企业发放的开发贷款。

第二条 保障性住房定义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以满足特定人群住房需求为目的,并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新建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

第三条 贷款条件

金融机构发放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开发企业具有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资质;

2. 开发项目符合保障性住房规划和政策要求;

3. 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有关部门审查并批准;

4. 具备足够的还款能力和抵押品或担保措施。

第四条 贷款额度

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70%;对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额度可适当提高。

第五条 贷款期限

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对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期限可适当延长。

第六条 款项管理

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资金应专款专用,纳入专项资金账户管理。

第七条 监管措施

金融机构应当加强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的贷前、贷中、贷后监管,定期监测贷款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和还款能力。

第八条 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 其他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2023年

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2023年

目的

本办法旨在规范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管理,保障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促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健康发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金融机构、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和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居民。

定义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销售价格、转让方式、出租方式和租金标准,重点保障中低收入群体基本住房需求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租房、限价商品房等。

贷款原则

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遵循以下原则:

政策性: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保障中低收入群体基本住房需求。

市场化:遵循市场化原则,吸引社会资金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

安全性:确保贷款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贷款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可以申请贷款:

依法取得保障性住房建设资格。

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信用记录。

保证贷款资金专款专用,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贷款条件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5年。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总投资的70%。

贷款用途限于保障性住房建设、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征地拆迁等相关费用。

贷款审批

由具有保障性住房贷款审批资格的金融机构负责贷款审批。

金融机构在审批贷款时,应当综合考虑借款人的偿债能力、抵押物价值、项目可行性等因素。

贷款管理

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并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金融机构应当加强贷款监督管理,定期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管,督促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规范使用贷款资金,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按计划完成。

4、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试行

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管理,保障住房建设资金来源,有序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信托公司、其他金融机构发放的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

贷款条件

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符合国家和地方保障性住房发展政策;

已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规划许可证;

开发商具有开发或承建保障性住房的资质;

预计项目竣工后能实现收支平衡或有一定程度的短差,且政府已明确方式予以补助;

项目财务可行,贷款风险可控。

贷款规模

贷款规模不得超过项目工程造价或购房款的70%。单一项目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贷款人的自有资本的50%。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项目建设期内发生的开发成本,贷款期限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期;项目建成后发生的购房款,贷款期限不得超过5年。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贷款人规定的利率执行,并不得高于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上限。

贷款担保

贷款应提供足额担保,担保方式包括:

土地使用权抵押;

在建工程抵押;

房屋所有权抵押;

政府担保。

贷款管理

贷款人应加强对贷款项目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项目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状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违约处理

贷款人对违约贷款人应采取以下措施:

催收贷款;

冻结或划拨贷款人账户上的资金;

处置抵押物;

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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