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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个人住房公积贷款须知(西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1、西安个人住房公积贷款须知

西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知

贷款条件

西安户籍或有西安稳定工作或住所。

已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

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无不良信用记录。

符合贷款机构的其他要求。

贷款额度

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

具体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公积金缴存情况、收入水平、所购住房价值等因素确定。

贷款期限

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

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5岁。

贷款利率

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现阶段1.85%。

利率可根据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

还款方式

等额本息还款。

贷款流程

申请: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审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贷款申请,审核借款人资格、还款能力等。

签约放款:审核通过后,借款人与贷款机构签订贷款合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放贷款。

注意事项

贷款前需进行住房评估。

贷款发放后,借款人须按期还款。

未按期还款将产生罚息。

借款人如需提前还款,需向贷款机构提出申请并支付提前还款手续费。

未如实提供贷款申请材料,或伪造、变造有关证明的,将取消贷款资格。

2、西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西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公积金缴存职工和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公积金贷款业务。

第三条 公积金贷款必须符合国家和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四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和户籍证明;

(二)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且连续缴存公积金满6个月;

(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未设定他人为还款人;

(六)购房合同或建房手续合法、有效;

(七)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申请和审批

第五条 借款人应当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提交相关资料。中心应当自受理借款人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第六条 中心经审核,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出具贷款承诺函;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 金融机构凭中心出具的贷款承诺函,对借款人的信用、还款能力等进行核查,并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第四章 贷款发放和使用

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将贷款资金直接划入约定账户。

第九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第五章 贷款还款

第十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借款人提前还款、部分还款时,应当向金融机构提前申请并缴纳手续费。

第六章 贷款管理

第十二条 中心应当加强对公积金贷款的监督管理,定期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评定。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负责对借款人的贷款本息收缴、还款监督等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借款人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负责,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借款人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造成贷款资金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3、西安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西安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条件

西安住房公积金贷款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面向符合申请条件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

基本条件:

具有西安市常住户口或在西安市工作并缴存住房公积金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偿还贷款能力强

申请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低于贷款总额的20%

未享受过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

无不良信用记录

具体条件:

1. 首次申请贷款:

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

贷款额度不超过贷款人及其配偶现有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

2. 二次申请贷款:

已偿还上笔住房公积金贷款并结清全部本息

再次申请贷款间隔不少于3年

贷款额度不超过贷款人及其配偶现有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5倍

3. 提取还贷:

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含1年)

贷款期限内,每月正常还款

贷款人达到退休年龄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所需材料:

贷款申请表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收入证明(近6个月的工资流水或完税证明)

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近6个月的缴存记录)

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

房产权证或证明文件

4、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政策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政策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促进西安住房公积金的合理使用,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住房需求,特制定以下贷款政策。

一、贷款对象

1. 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账户正常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的职工;

2. 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户口簿、收入证明等材料;

3. 信用记录良好,无不良贷款记录。

二、贷款用途

1. 购买新建商品房、二手房;

2. 翻建、大修自有住房;

3. 结清个人住房商业贷款。

三、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0%,且不得超过家庭年收入的20倍。

四、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其中:

1. 购买新建商品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2. 购买二手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

3. 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五、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六、还款方式

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七、抵押担保

贷款以职工购买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

八、其他规定

1. 职工获得贷款后,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2. 职工逾期还款的,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3. 本政策由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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