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合同无效工程款利息
在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承包人对无效合同部分属于善意履行的,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发包人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和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如果无效合同部分属于无效条款,且承包人已经履行完毕,则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利息。
对于工程款利息的计算,一般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利息金额 = 工程款金额 利率 利息期限。利息期限一般从承包人完成工程款结算开始计算,至发包人支付工程款之日止。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承包人善意履行了无效合同的情况下,才有权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利息。如果承包人明知合同无效而故意履行的,则不能请求利息。
在建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善意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和利息。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方式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进行。
建工合同无效工程款利息是否应支付增值税
《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11)第五十条规定:“合同无效的,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应当返还已收取的工程款并支付利息。”对于该利息是否应支付增值税,目前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利息属于赔偿金性质,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理由是,利息是因合同无效而产生的,属于非正常收入,应当按照增值税的规定缴纳税款。
另一种观点认为,利息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理由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该利息属于合同无效的补偿,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号)中明确规定:“因合同无效、解除或终止,按照合同约定而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利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这一规定从侧面支持了利息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观点。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建工合同无效时支付的工程款利息不应支付增值税。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利息及窝工费还能要吗
当建设工程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其中约定的利息和窝工费的效力也会受到影响。
无效合同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对当事人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无效合同中所约定的所有条款均不具有法律效力,包括利息和窝工费的约定。
利息和窝工费的性质
利息通常是因迟延履行或违约而产生,根据《合同法》规定,只有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利息才具有法律效力。窝工费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原因,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的设备、人工等资源闲置和浪费而产生的费用。
无效合同下的利息和窝工费
由于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因此其中约定的利息和窝工费也随之成为无效。这意味着,当事人无权根据无效合同要求支付利息或窝工费。
例外情况
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利息和窝工费仍有可能被追回。例如,如果在合同签订之前,当事人之间另有关于利息或窝工费的有效约定,则该约定仍具有法律效力。
一般情况下,当建设工程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其中约定的利息和窝工费也随之无效,当事人无权根据无效合同要求支付。但是,在例外情况下,如果利息或窝工费另有有效约定,当事人仍有可能追回。
建工合同无效工程款利息计算
当建工合同因无效而被撤销或解除时,对于工程款的利息计算应遵循以下规则:
合同生效期间的利息:
对于合同生效期间执行完毕的工程款,应按合同约定的利息标准计算利息。
合同无效后至生效期间的利息:
对于合同无效后,但合同生效期间执行完毕的工程款,应按合同约定的利息标准计算利息,直到法院判决合同无效之日为止。
合同无效后至判决生效期间的利息:
对于合同无效后,尚未执行完毕的工程款,应按照《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息计算利息。
计算公式为:
利息 = 工程款余额 × 利息率 × (无效判决生效日期 - 合同无效日期)
其中:
工程款余额:合同无效时尚未支付的工程款。
利息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息。
需要注意的是:
若合同未约定利息标准,则适用《民法典》第十八十八条规定的法定利息计算。
利息计算以法院判决合同无效之日为起点。
若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合同无效,应考虑质量缺陷对工程款的扣减,再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