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金及利息的账务处理
一、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是指政府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单位或个人获取的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
贷:政府收入-土地出让金
二、土地出让金利息
土地出让金利息是政府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买受人因延期缴纳土地出让金而产生的利息收入。
账务处理:
借:应收利息
贷:政府收入-土地出让金利息
三、利息的后续处理
已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利息应在收到时入账,并定期计提利息收入。
借: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
贷:应收利息
已计提但未收取的利息收入,应在收到时冲减应收利息余额。
借:应收利息
贷:政府收入-土地出让金利息
四、特殊情况
延期缴纳:若买受人延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应继续计提利息收入。
减免利息:若政府对买受人减免利息,应冲减应收利息余额。
借:应收利息
贷:政府支出-其他政府支出
土地出让金的利息是否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一直存在争议。
一方观点认为,土地出让金的利息是土地交易的一部分,应计入契税的应税金额。根据《契税法》规定,契税以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转移时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土地出让金的利息作为交易价格的一部分,理应包括在内。
另一方观点则相反,认为土地出让金的利息不属于土地交易的成交价格,不应计入契税的应税金额。《契税法》并未明文规定土地出让金的利息是否属于计税依据,而税法规定的税基应从严解释。因此,土地出让金的利息不应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利息不作为契税征收依据。这一解释支持了后者观点,明确了土地出让金的利息不应计入契税的应税金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目前普遍认为土地出让金的利息不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这一规定有利于减轻纳税人的负担,也符合税收公平原则。
土地出让金及利息的账务处理办法
一、土地出让金
借:银行存款
贷:土地出让金
(在收到土地出让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土地出让金。)
二、土地出让金利息
借:其他应付款-土地出让金利息
贷:银行存款
(在收到土地出让金利息时,借记其他应付款-土地出让金利息,贷记银行存款。)
三、土地出让金利息的摊销
借:土地出让金
贷:其他应付款-土地出让金利息
(分期摊销土地出让金利息时,借记土地出让金,贷记其他应付款-土地出让金利息。)
四、注销土地出让金利息
借:其他应付款-土地出让金利息
贷:损益
(在土地出让金已全额摊销后,借记其他应付款-土地出让金利息,贷记损益,注销该应付款项。)
五、注意事项
土地出让金应按照合同约定摊销年限分期计入成本,并计提利息。
土地出让金利息应计入财务费用。
土地出让金及利息的账目核算应严格按照国家会计准则和行业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