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贷型非法经营罪案例最新判决文书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某经营一家贷款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放高利贷。为逃避监管,张某某以虚拟货币的形式发放贷款,并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
判决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放贷型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裁判要旨
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放贷型非法经营罪的区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的行为;而放贷型非法经营罪是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高利贷的形式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行为。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吸收对象的不同。
2. 放贷型非法经营罪的认定标准:放贷型非法经营罪的认定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件: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放贷活动;以高利贷的形式发放贷款;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
3. 虚拟货币交易的法律性质:虚拟货币的交易不受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但是,如果虚拟货币被用于非法活动,例如洗钱或非法放贷,则将受到法律制裁。
法律依据
《刑法》第176条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启示
本案对非法放贷行为的打击具有警示作用。提醒借款人谨慎选择借贷平台,避免高利贷陷阱。同时,也提醒放贷人合法合规开展放贷活动,依法取得相关资质,避免触犯刑法。
放贷型非法经营罪案例最新判决文书查询
放贷型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许可,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近年来,随着网络借贷平台的兴起,此类犯罪案件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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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贷款非法经营罪司法解释
2021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加强对放贷款非法经营犯罪打击,维护正常金融秩序。
《意见》明确,放贷年利率超过36%(含),或月利率超过3%(含)的,即可认定为非法放贷行为。同时,规定了四类不构成非法放贷的情形,包括:
1. 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合法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
2. 个人出于亲友关系等非经营目的向他人提供借款,不谋求不正当利益;
3. 信用合作社成员之间按照信用合作社章程的约定提供互助性贷款;
4. 依照法律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见证等居间服务。
《意见》还对放贷款非法经营罪的处罚标准进行了细化。其中,对非法放贷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意见》的出台,有利于严厉打击放贷款非法经营犯罪,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也为合法放贷行为提供了司法保障,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