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界定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之间通过借贷关系自愿形成的资金融通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情形的出借行为不属于民间借贷:
1. 金融机构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行为。
2. 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行为。
3. 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业务的行为。
4. 小额贷款公司等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机构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行为。
5. 信用合作社向其成员发放贷款的行为。
6.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向其成员发放贷款的行为。
7. 农村信用联社向其成员发放贷款的行为。
8.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其成员发放贷款的行为。
9. 个人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个人消费需要向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
10. 企业法人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向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
上述行为不属于民间借贷,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进行规定。
在民间借贷合同中,不属于此类合同的类型包括:
商业借贷合同:由金融机构或其他法人机构与自然人或其他法人机构之间形成的借款合同,其目的是为商业或生产经营活动提供资金。此类合同受《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约束。
消费借贷合同:由自然人之间形成的借款合同,其目的是为借款人个人消费提供资金。此类合同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约束。
抵押贷款合同:由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形成的借款合同,其中借款人以其拥有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作为抵押物。此类合同受《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约束。
因此,不属于民间借贷合同的类型包括:
商业借贷合同
消费借贷合同
抵押贷款合同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不属于民间借贷的纠纷,却仍以民间借贷为由提起诉讼的情况较为常见。对此,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正确认定纠纷性质,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进行的借贷活动。判断民间借贷纠纷的首要标准是借款的用途,借款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属于商业借贷;借款用于个人消费的,属于消费借贷。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不属于民间借贷的纠纷都可以按照一般民事纠纷处理。例如,高利贷纠纷虽然不属于民间借贷,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仍然适用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于不属于民间借贷的纠纷,当事人还应当注意选择适当的诉讼方式。如果将不属于民间借贷的纠纷以民间借贷为由提起诉讼,法院将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根据纠纷的具体性质,选择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其他诉讼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不属于民间借贷的纠纷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不仅会浪费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还会影响纠纷的公正解决。因此,当事人在提起借贷诉讼前,应当仔细审查借款的用途,正确认定纠纷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