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诉讼,被告和原告的法院管辖问题主要依据以下原则:
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民事案件最基本的管辖原则,旨在方便被告应诉。
约定管辖
当事人可以在借贷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但约定管辖法院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例如,借贷合同约定由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则该约定无效,应由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不明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不明,或者被告没有住所地,由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被告长期在外地打工,没有固定的住所,则其经常居住地法院有管辖权。
共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民间借贷纠纷涉及多个借款人时,由各借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借款人住所地不一致,则由其中一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需要注意的是:
不动产抵押贷款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借款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地。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民间借贷诉讼归属法院
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后,诉讼的归属法院取决于原告和被告住所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如果被告住所地明确,则原告应当在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被告住所地不确定或者被告下落不明,原告可以向被告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营业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例如,小王借钱给小李,借款合同中约定小李的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如果小李不还钱,小王可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民间借贷纠纷涉及到不动产,则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这是因为不动产具有地域性特征,其纠纷的解决与不动产所在地密切相关。
因此,民间借贷诉讼的归属法院一般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只有在被告住所地不确定或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原告才有权向其他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