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最高法院在近年来审理借贷案件中,了若干意见,对借贷行为的认定、合法性审查、利息计算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一、借贷行为的认定。最高法院认为,借贷行为应当具备以下要件:一是存在借贷合同;二是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三是借款人对出借人负有偿还借款的义务。对于没有借贷合同或者出借人未向借款人交付借款的,不属于借贷行为。
二、借贷合同的合法性审查。最高法院指出,借贷合同的合法性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是合同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三是合同是否显失公平。对于不符合以上要件的借贷合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利息的计算。最高法院明确,借贷合同约定的利息不超过年利率24%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超过年利率24%的,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对于没有约定利息的,可以在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酌情确定利息。
最高法院还强调,借贷人应当履行按时还款义务。对于逾期还款的借款人,出借人可以要求其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对于长期拖欠借款的借款人,出借人可以行使诉讼权利,要求其偿还借款本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20年8月26日起施行,旨在规范借贷案件审理活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解释明确了借贷合同成立的要件,包括意思表示真实、形式合法、内容合法,并对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作出了规定。解释还对借贷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诉讼时效等问题进行了细化。
在利息问题上,解释原则上认可约定的利息,但对高利贷进行了限制。对于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四倍的利息,当事人约定借款人支付的,法院不予支持;已支付的,应予返还。
解释还对金融借款合同、企业借款合同、个人借款合同等特殊借贷合同作出了专门规定。对于金融借款合同,强调了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责任;对于企业借款合同,明确了关联关系借款的审查重点;对于个人借款合同,规定了小额借款合同的简易程序。
解释还对借贷纠纷的诉讼管辖、证据规则等方面提出了指导意见。
总体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助于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借贷行为,促进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最高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全文
一、借贷合同的成立
1. 借贷合同的成立以双方一致意思表示为基础。
2. 借贷合同可以通过书面、口头、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订立。
3. 借贷合同的效力不受利息约定和担保的约束。
二、借贷合同的履行
1. 借款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2. 贷方仅在履行合同义务后有权收回贷款。
3. 逾期还款的,借款人应承担利息罚息等违约责任。
三、借贷合同的解除
1. 借贷合同可以依法解除。
2. 借贷合同解除后,双方应返还已履行的部分。
3. 借款人违约的,贷方有权追偿借款本息和损失。
四、借贷合同的诉讼
1. 借贷纠纷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2. 原告负有提供证据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责任。
3. 法院对借贷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
五、其他
1. 本意见适用于民间借贷活动。
2.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