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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估价机构资质审查
1. 估价机构须具备相应资质,并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估价咨询管理系统中备案。
2. 评估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估价报告的独立、客观、公正。
二、估价对象及方法
1. 房地产抵押估价对象限定为二手住宅、商业用房和工业用房。
2. 估价方法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并根据不同类型房产选择合理的估价方法。
三、估价合同
1. 估价委托人和估价机构应签订书面估价合同,明确估价目的、估价对象、估价范围、估价费用等事项。
2. 估价合同应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相关规定。
四、估价报告编制
1. 估价报告应真实反映估价对象的市场价值,不得虚高或虚低。
2. 估价报告应依法出具,并加盖估价机构公章,由估价师签字盖章。
五、估价报告审查
1. 金融机构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审价机构对估价报告进行审查。
2. 审价机构应独立、客观地审查估价报告,提出审查意见。
六、监督管理
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监督工作。
2.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地产抵押估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守本通知规定,切实加强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和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