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对民间借贷的司法保护进行了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1. 采用书面形式或有录音录像证据的,受法律保护。
2. 出借人违法将借款用于违法活动,借款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合同:
1. 具备法律规定的合法借贷主体资格的,受法律保护。
2. 出借人违法将借款用于违法活动的,借款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其他民间借贷活动:
1. 不得违背法律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间借贷活动不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还明确:
1. 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2. 超过法定利率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3. 民间借贷合同中含有显失公平条款的,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通过以上规定,我国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司法保护进行了明确和规范,既保障了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秩序的稳定。
司法保护民间借贷上限为 15.4%
2020 年 8 月 20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即 15.4%。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民间借款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高利贷泛滥。过去,民间借贷市场鱼龙混杂,高利贷现象严重,严重侵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金融秩序。
根据司法解释,如果民间借贷利率超过 15.4%,借款人有权要求出借人返还超过部分的利息。同时,出借人不能以任何形式收取利息,否则会被认定为高利贷行为,不仅需要退还全部利息,还可能被处以罚款或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的出台,对民间借贷市场产生了积极影响。一方面,有效遏制了高利贷行为,保护了借款人的权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规范民间借贷市场,促进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
需要强调的是,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利率上限仅适用于民间借贷,不适用于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受人民银行监管,有单独的利率规定。
我国法律对于民间借贷利率的保护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 法定利率保护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部分的利息应予以剔除。
2. 协商利率保护区:在法定利率保护区之外,借贷双方还可以协商利率。但需要注意,这种协商利率不能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也不能显失公平。
3. 浮动利率保护区:借贷双方可以约定浮动利率,即在一定浮动幅度内,利率可以随市场利率的变化而调整。这种约定应明确浮动的基准利率、浮动幅度和调整频率。
4. 特殊情形保护区:对于特定情形下的民间借贷,国家有专门的规定进行保护,例如: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3条规定,疫情期间的民间借贷,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借款人不能在约定时间内返还借款,人民法院应根据疫情防控期间当地人民政府采取的防疫措施以及借款人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依法审慎认定违约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2条规定,借用人未经出借人同意,将借用物转借他人,造成借用物毁损或者灭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借用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通过以上这些保护区,我国法律保障了民间借贷关系的稳定性和有序性,维护了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下调意味着,超过一定金额的民间借贷将不再受到司法保护。这将对民间借贷市场产生重大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抑制高利贷。此前,民间借贷利率无上限,助长了高利贷泛滥。此次下调上限将有效抑制高利贷,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
二是规范民间借贷市场。随着司法保护上限下调,民间借贷市场将更加规范。借贷双方在签订借贷协议时须更加谨慎,避免因超限而失去司法保护。
三是促进金融机构发展。民间借贷长期以来与正规金融机构竞争,下调司法保护上限将迫使民间借贷市场向正规金融机构靠拢,促进金融机构发展。
四是抑制借贷冲动。过去,借款人因法律保护上限较高而存在过度借贷的冲动。下调上限后,借款人将更理性地评估自己的还款能力,抑制借贷冲动。
需要注意的是,司法保护上限下调并不意味着民间借贷的消失。它仍将作为一种补充性融资渠道存在,但其规模和风险程度将受到有效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