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收取利息及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规范社会保险费补缴工作,明确收取利息及滞纳金的有关事项,现将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利息的收取
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应当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二、滞纳金的收取
用人单位未按时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自欠缴之日起到补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欠缴数额0.5%的滞纳金。
三、起息及加收滞纳金的时间
(一)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起息时间:从补缴之日起计,至收到补缴款项之日止。
(二)加收滞纳金的时间:从补缴之日起计,至补缴完毕之日止。
四、缴纳方式
补缴社会保险费利息和滞纳金的缴纳方式与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方式相同。
五、其他事项
(一)补缴社会保险费时,应当同时补缴利息和滞纳金。
(二)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利息和滞纳金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出具补缴凭证。
(三)用人单位对补缴社会保险费利息和滞纳金计算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复核。
请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本通知执行,确保社会保险费及时足额缴纳。
社保补交利息和滞纳金承担者
当参保人出现社保缴费欠缴或补缴的情况时,可能需要承担额外的利息和滞纳金。这些费用由谁承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主动补缴
个人承担:如果参保人主动补缴欠缴的社保费,则需要承担相应的利息。利息从欠缴之日起至补缴完毕之日按日计算。
滞纳金
单位承担:单位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保费,导致参保人出现欠缴的情况,则单位需要承担滞纳金。滞纳金从缴费截止日期次日起至补缴完毕之日按日计算。
第三方代缴
参保人承担:如果参保人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保费,但第三方未能及时或足额缴纳,导致欠缴,则参保人需要承担利息和滞纳金。
其他情况
特殊政策:某些情况下,国家或地方政府可能会出台特殊政策,减免或部分减免利息和滞纳金,具体以政策规定为准。
需要注意的是,利息和滞纳金的计算标准、罚款比例等可能因地区和政策变化而有所不同。参保人应及时关注相关政策,以免产生不必要的费用。
补交社保的利息计算方式如下:
依照《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补缴办法》等相关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时,需要补缴滞纳利息。滞纳利息的计算方式是:补缴的社会保险费金额乘以补缴年限乘以滞纳金率。
滞纳金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自欠缴之日起至补缴之日止,共计按日计算滞纳金。对于不同的社保类型,滞纳金率不同: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滞纳金率为万分之五,也就是每天万分之五,即每天补缴金额的 0.0005。
生育保险:滞纳金率为万分之二点五,也就是每天万分之二点五,即每天补缴金额的 0.00025。
例如,某人欠缴养老保险费 10,000 元,欠缴时间为 3 年(1,095 天),则滞纳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滞纳利息 = 补缴金额 × 补缴年限 × 滞纳金率
= 10,000 元 × 3 年 × 0.0005
= 154.25 元
因此,补缴社保的滞纳利息按照每年万分之五的比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