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段性调整中小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
为支持中小商业银行化解疫情影响,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监管部门决定阶段性调整中小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政策。具体措施如下:
一、适用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的中小商业银行适用本政策:
(一)截至2023年3月末,不良贷款率低于3%且拨备覆盖率大于150%;
(二)2023年一季度末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5%,流动性覆盖率不低于100%、净稳定资金比率不低于100%。
二、调整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商业银行,自2023年4月1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止,允许其对特定资产类别(如小微企业贷款、民营企业贷款)的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标准阶段性调整,调整比例不超过30%。
三、其他要求
(一)中小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自身风险状况,合理确定阶段性调整的对象、比例和期限,并取得董事会批准。
(二)中小商业银行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密切关注调整资产类别的风险变化,必要时及时调整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标准。
(三)监管部门将密切监测中小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调整情况,对存在风险隐患的银行采取针对性措施。
阶段性调整中小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政策,有利于释放中小商业银行信贷潜力,支持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金融支持。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是银行为应对贷款风险而计提的拨备,对于保障银行稳健经营和金融体系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银行业监管标准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提出了明确要求,不得低于规定的比例。这一标准旨在防范银行信贷风险过快上升,确保银行在不良贷款增加的情况下,仍有足够的风险抵御能力。
监管要求的贷款损失准备充足,有利于银行在贷款出现损失时具备足够的拨备保障,避免出现坏账损失未及时核销的情况,确保银行资产质量和稳健经营。同时,也为银行在经济下行或信贷风险上升时提供风险缓冲,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和健康运行。
商业银行在做好贷款风险管理的同时,必须严格按照银行业监管标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不得随意调低拨备比例。监管机构也将加强对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监管检查,对违反规定的银行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不得低于银行业监管标准,是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和保障银行稳健经营的重要举措。监管机构和银行都应严格遵守这一要求,共同营造安全、稳健的信贷环境。
中国银监会近日发布关于调整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的通知,旨在进一步完善贷款损失准备制度,优化商业银行信贷资产风险管理。
通知对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原则、计提标准和计量方法进行了修订,主要内容包括:
计提原则:按照预期损失模型计提贷款损失准备,不再区分正常类和关注类贷款。
计提标准:对贷款风险状况进行预先分类,明确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标准。
计量方法:采用标准方法和内部评级法两种计量方法,并对标准方法的参数进行了调整。
此次调整旨在提高贷款损失准备的风险敏感性,增强商业银行抵御信贷风险的能力。通过实施预期损失模型,商业银行可以更加准确地预测贷款未来的损失情况,及时足额地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同时,优化计提标准和计量方法,可以提升贷款损失准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预计该调整措施将促进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提升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为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要达到的监管标准:
巴塞尔协议
一般准备金:覆盖个别和特定风险
集体准备金:覆盖预期损失,不受特定风险影响
中国监管标准
预期信用损失法(ECL):根据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计提准备金
具体规定:
对贷款按信用风险水平分类
根据内部评级法或外部评级法确定损失预期
考虑不同因素,如贷款类型、借款人财务状况和经济环境
其他因素:
内部政策:银行可制定自己的贷款损失准备政策,只要符合监管标准
经济周期:在经济衰退期间,贷款损失准备金可能需要增加
行业风险:某些行业可能会面临更高的风险,因此需要更多的准备金
贷款监测:定期监测贷款表现至关重要,以便及时调整贷款损失准备金
达标意义:
风险管理:贷款损失准备金有助于银行抵御信用风险
财务稳定:为银行提供缓冲,以应对贷款损失
监管合规:确保银行符合监管机构的贷款损失准备要求
投资者信心:反映银行的财务实力和风险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