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贷款尽职免责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贷款业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实施个人贷款尽职免责管理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11】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个人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消费、经营等用途的贷款。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商业银行办理个人贷款业务。
第二章 尽职调查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在发放个人贷款前,对借款人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偿还能力、借款用途等信息。
第五条 尽职调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核实借款人身份信息;
(二)查询借款人征信记录;
(三)评估借款人的收入和还款能力;
(四)了解借款用途和还款计划;
(五)审查借款人提供的担保或抵押物。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借款人的风险状况,确定尽职调查的深度和广度。
第三章 免责条件
第七条 商业银行在履行本细则规定的尽职调查程序的基础上,因下列原因造成个人贷款损失的,可以免责:
(一)借款人提供虚假或误导性信息;
(二)借款人隐瞒重大信息;
(三)借款人恶意逃债;
(四)借款人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控因素导致无法偿还贷款;
(五)其他经监管部门认可的免责情形。
第八条 商业银行免责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充分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二)存在不可归责于商业银行的免责事由;
(三)已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免责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细则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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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贷款业务,防范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机构)向个人发放的无担保或以个人信用为主要还款来源的贷款业务(以下简称个人贷款)。
第二章 风险管理
第三条 贷款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个人贷款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监测等环节。
第四条 贷款机构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收入水平、还款能力等进行全面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
第五条 贷款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贷款贷后管理制度,对贷款人进行跟踪管理,及时了解贷款人的还款情况和信用状况。
第三章 客户保护
第六条 贷款机构应当向借款人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贷款信息,不得误导或欺骗借款人。
第七条 贷款机构应当与借款人签订清晰、明确的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重要事项。
第八条 贷款机构不得向信用状况不良、还款能力不足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九条 贷款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安全。
第四章 监管
第十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检查贷款机构个人贷款业务的合规性。
第十一条 贷款机构应当定期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个人贷款业务的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个人贷款尽职免责实施细则全文内容
一、目的
本细则旨在规范个人贷款业务的尽职调查工作,防范业务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从事个人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三、尽职调查要求
金融机构应按照以下要求对个人贷款借款人进行尽职调查:
身份核实:核实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户籍地址等。
信用评估:查询借款人的个人信用报告,评估其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
收入核实:核实借款人的收入情况,包括工资收入、投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等。
资产核实:核实借款人的资产状况,包括不动产、动产、存款等。
负债核实:核实借款人的负债情况,包括已有的贷款、信用卡欠款等。
四、免责条款
如借款人提供虚假或不完整的材料,或有隐瞒事实的行为,金融机构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做出合理判断,认为其具备还款能力且贷款风险可控,则不承担免责责任。
五、责任承担
金融机构未按照本细则要求进行尽职调查,导致个人贷款出现风险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借款人提供虚假或不完整材料,或有隐瞒事实的行为,导致金融机构蒙受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其他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内部管理办法,细化本细则的实施。
贷款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为加强贷款业务风险管控,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该行所有涉及贷款业务的部门和人员。
二、尽职免责原则
贷款业务尽职免责是指贷款业务人员在严格履行贷款操作流程、真实反映贷款情况、做好贷款贷后管理的前提下,免于承担因贷款违约造成的损失。
三、尽职范围
贷款业务人员的尽职范围包括:
1. 严格执行贷款审批程序;
2. 充分了解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和偿债能力;
3. 准确评估贷款风险并提出合理授信建议;
4. 签署贷款相关文件并及时上报;
5. 做好贷款贷后管理,及时监测贷款使用情况。
四、免责条件
贷款业务人员满足以下条件,可免除因贷款违约造成的损失责任:
1. 严格履行尽职范围内的职责;
2. 未提供虚假或误导性信息;
3. 在贷款违约后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追回损失。
五、免责审批
贷款业务人员在申请尽职免责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 贷款审批材料;
2. 贷后管理记录;
3. 追收回损失证明(如已追回)。
由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经行长批准后方可生效。
六、责任追究
贷款业务人员不遵守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尽职职责或提供虚假信息,造成贷款损失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