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案中,原告起诉请求被告偿还借款。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借条载明的利息是否加到了本金里重新出具借条。
原告主张,其于2020年1月1日借给被告人民币5万元,约定年利率10%,2021年1月1日还款。2021年1月1日,被告未按期还款,原告向法院起诉。2021年4月1日,被告出具新的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人民币6万元,年利率10%,2022年1月1日还款。原告认为,新的借条系对原借条的更新,已将利息加入本金。
被告抗辩称,2021年4月1日出具的新的借条,并非原借条的更新,而是基于新的借款行为。原借条载明的利息未加到本金里。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新的借条是否对原借条的更新。本代理人认为,新的借条系对原借条的更新,理由如下:
1. 新旧借条的借款人、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限等主要条款一致,说明双方就借款关系达成了一致意见。
2. 新旧借条出具时间相近,且旧借条未被收回,表明新借条是旧借条的延续。
3. 被告在新的借条中自认欠原告人民币6万元,该金额刚好是原借条本金加上利息的金额。
本代理人认为,被告出具的新的借条系对原借条的更新,已将利息加到本金里。因此,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6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恳请法庭采纳本代理人的代理意见,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万元。
本息合一借条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资金周转问题,现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元整,借款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利息为 年利率 %。
借款到期后,甲方应一次性偿还乙方本息合计人民币(大写)元整。
为明晰借款关系,甲乙双方特重新出具此本息合一借条,本借条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并取代此前所有关于本笔借款的借条、协议等文件。
特此借条。
甲方(签字或盖章):______
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
借款日期:______
备注:
1. 本借条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应向贷款人支付逾期利息。
3. 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查明,原告乙与被告甲于2021年1月1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甲向乙借款人民币5万元,借期6个月,月利率2%,利随本清。2021年7月1日,借款到期后,甲未按期归还借款,乙遂向甲主张逾期利息。经双方协商一致,甲制作新的借条一纸,载明向乙借款本金5万元,借期6个月,月利率3%,利随本清,并于2021年8月1日生效。
法院认为,甲制作新的借条的行为构成对原借款合同的变更,原借款合同已解除。新的借条约定利随本清,即利息计入本金重新出具借据,甲应按新的借条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综上,法院判决:
1. 甲于2022年1月1日前向乙偿还本息共计5.9万元。
2. 甲自2022年1月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向乙支付逾期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将借款利息重新出具借条是否构成虚假诉讼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重新出具借条,将借款利息单独体现,引发了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的争议。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捏造事实,或虚构法律关系,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其目的在于利用法院的裁判文书,取得不正当利益。
对于将借款利息重新出具借条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诉讼,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1. 有约定在先:如果借款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借条时已明确约定利息的计算和支付方式,借款人拖欠利息后,贷款人重新出具借条体现利息,不构成虚假诉讼。
2. 无约定在先:如果借款当事人未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确,贷款人重新出具借条体现虚增的利息,则可能构成虚假诉讼。
3. 证据证明:认定虚假诉讼须有充分证据。借贷关系真实存在,利息计算合理,有证据证明,即使重新出具借条,也不构成虚假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因虚假诉讼妨害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及时制止,并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因此,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如实陈述事实,提供真实证据,避免因虚假诉讼行为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