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诉讼时效规定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后尚未履行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请求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适用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法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款合同对逾期利息有约定的,从约定;借款合同对逾期利息没有约定的,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上述规定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支付的明确立场,即:在借款合同中对逾期利息有约定的情况下,法院应按照约定从重支持;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利息的情况下,法院应按照法定利率的四倍计算。
这一规定既体现了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促进了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倍履行期间利息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加倍履行期间利息的适用条件和计算方式。
适用条件:
1. 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约定支付利息。
2. 债务人逾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
3. 债权人已催告债务人履行义务。
计算方式:
1. 利率基准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二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2. 计算公式为:加倍利息 = 基础利息 × 2
3. 基础利息计算方式与逾期利息相同,从逾期之日起至清偿完毕止按日计算。
注意事项:
1. 加倍履行期间利息仅适用于金钱给付义务,不适用于非金钱给付义务。
2. 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减少或免除加倍利息。
3. 加倍利息不能超过借款金额的36%。
该司法解释的出台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使债务人及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