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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管理第15条规定是什么(《国家征信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1、征信管理第15条规定是什么

2、《国家征信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国家征信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解析

《国家征信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不得向个人提供其个人征信报告和不良信息记录,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为金融活动或为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出具征信报告的;

(二)征信报告被复制、篡改、冒用的;

(三)需要进行异议处理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该条规定旨在保护个人征信信息的隐私权,限制征信机构和信息提供者无限制地向个人提供其征信报告和不良信息记录。同时,条例也考虑到了金融活动和法律执行的需要,设定了合理的例外情形。

例外情形解读:

(一)为金融活动或为依法履行职责需要:金融活动通常需要征信机构提供个人征信报告作为贷款、信用卡等业务的审核依据。相关国家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如侦查犯罪、税收稽查等,也需要获取个人征信信息作为证据和线索。

(二)征信报告被复制、篡改、冒用:个人征信报告是重要信息资产,若被不法分子复制、篡改、冒用,将严重损害个人征信权。征信机构应及时向个人告知并提供征信报告,以便个人采取应对措施。

(三)需要进行异议处理:个人对自己的征信报告存在异议,可以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处理申请。征信机构应及时受理并核实异议信息,必要时向信息提供者核实,并向个人反馈异议处理结果。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此为兜底条款,当法律或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时,征信机构和信息提供者可以根据该规定提供个人征信报告和不良信息记录。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通过征信机构调取涉案人员的征信报告作为证据。

通过对《国家征信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解读,可以了解到个人征信信息的隐私保护原则和例外情形。征信机构和信息提供者应严格遵守条例规定,在保障个人征信权的同时,也满足金融活动和法律执行的正当需求。

3、征信管理第15条规定是什么内容

征信管理第十五条规定:

征信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征信信息安全,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信息系统稳定运行,防止信息泄露、篡改、损毁。

征信机构不得向征信报告使用者提供征信报告中的以下信息:

(一)种族、民族、宗教信仰、政治面貌等敏感个人信息;

(二)个人基因信息;

(三)家庭成员、社会关系、个人住址等与征信活动无关的个人信息。

4、征信管理第15条规定是什么样的

征信管理第 15 条规定了信用查询的原则和要求:

1. 授权原则:信用查询机构必须在征信主体授权后方可进行信用查询。

2. 合法性原则:信用查询机构只能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进行信用查询。

3. 必要性原则:信用查询机构只能在合理必要的情况下进行信用查询。

4. 准确性原则:信用查询机构必须保证信用报告中信息的准确性。

5. 及时性原则:信用查询机构必须及时提供信用报告。

6. 保密性原则:信用查询机构必须对信用信息保密,防止泄露。

7. 公平性原则:信用查询机构不得因征信主体的种族、性别、宗教或其他不相关因素而歧视征信主体。

8. 合理使用原则:信用信息只能用于与信用查询目的相关的用途。

9. 公开透明原则:信用查询机构必须公开其信用查询程序和政策。

10. 申诉异议原则:征信主体对信用报告有异议时,可以向信用查询机构申诉,要求更正或删除错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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