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给付已判决利息应当加倍支付
当法院判决确定当事人应当支付利息,但当事人不履行判决,延期给付利息的,应当按照法定的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金钱债务或者不按照约定的方法履行金钱债务,对方可以请求其按照履行期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已生效的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仅需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利息。前款规定的出借人主张借款人应当按照高于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确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如果当事人不履行生效判决,延期给付利息的,则应当按照法定的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加倍支付利息的目的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及时、全面履行生效判决,避免恶意拖延给付,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的延期履行债务加倍利息计算方法
当债务人未按期履行债务时,法院可能会判决债务人支付延期履行债务加倍利息。加倍利息的计算方法如下:
计算基准
基准利率通常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即央行基准利率。
加倍系数
对于延期履行债务的加倍利息,其加倍系数为1,即延期履行债务的利息为基准利率的两倍。
计算公式
延期履行债务加倍利息 = 债务本金 × 基准利率 × 加倍系数 × 延期天数
举例说明
假设某债务本金为100,000元,延期履行债务天数为30天,当前基准利率为4.35%,则延期履行债务加倍利息为:
100,000元 × 4.35% × 2 × 30天 = 26,100元
注意:
延期履行债务加倍利息从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之日起计算。
如果法院判决中未明确规定加倍系数,则适用法律规定的加倍系数。
债务人与债权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