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贷认定首套和二套
认定房贷首套还是二套,对于个人贷款利率、首付比例等方面有直接影响。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首套房
以家庭为单位,在购房之日前未拥有过任何产权住房,包括已结清或未结清的全款房、按揭房(含已结清或未结清)。
购房时贷款人本人及配偶名下无任何住房信息,且无贷款记录。
二套房
家庭成员名下已有过按揭贷款记录,无论是否结清。
家庭名下有过全款购房,并且该房产未出售。
个人名下(非家庭名下)已有过住房按揭贷款记录,且该贷款已结清。
认定依据
银行认定贷款人和配偶的购房信息主要依据以下资料:
个人信用报告
房产交易记录
贷款合同
房屋产权证
注意事项
认定住房套数时,以贷款人的实际情况为准,而非房产登记人。
个人名下的抵押贷款记录(如生意贷款、车辆抵押贷款等)不影响房贷套数认定。
若因拆迁安置、继承等原因获得房产,且未出售,认定为二套房。
在认定首套房时,若贷款人名下有尚未出售的商业用房或非住宅类房产(如商铺、车库等),不影响首套房认定。
房贷首套和二套房认定
根据现行的住房信贷政策,购房人在申请房贷时须明确区分首套房和二套房,两者在贷款条件和利率上存在差异。
首套房
认定标准: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名下无任何已登记的住房。
贷款条件:通常首套房的贷款首付比例较低,贷款利率也相对较低。
二套房
认定标准: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名下已拥有1套或多套住房。
贷款条件:二套房的贷款首付比例较高,且贷款利率通常高于首套房。
判断依据
通常情况下,购房人名下是否登记有住房信息是判断首套或二套房的主要依据。这些信息可以在以下途径查询:
房产管理部门档案查询
不动产登记中心证书查询
贷款银行征信系统查询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情况不属于首套房:
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购买父母名下的房产(父母转让给子女)
购买夫妻共有房产(配偶名下无房)
购房人应根据自身情况,如实向贷款银行申报住房信息,确保贷款申请的准确性和后续贷款的顺利办理。
郑州房贷首套二套认定标准
为规范个人购房信贷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郑州出台了《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及认定标准的通知》,对首套房和二套房的认定标准进行了调整。
首套房
1. 借款人拥有本市城镇户籍,且在本市没有住房且无住房贷款记录;
2. 借款人拥有本市农村户籍,自(2014年6月28日)起无住房且无住房贷款记录;
3. 借款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满2年且其配偶(或共同借款人)无住房且无住房贷款记录,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满24个月。
二套房
1. 借款人拥有本市城镇或农村户籍,在本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且拥有住房贷款记录;
2. 借款人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但配偶(或共同借款人)名下在本市有1套及以上住房且拥有住房贷款记录;
3. 借款人在本市无住房贷款记录,但配偶(或共同借款人)名下在本市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拥有住房贷款记录。
其他规定
1. 借款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或共同借款人)的住房情况也计入个人住房情况;
2. 借款人与配偶(或共同借款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住房,均按家庭住房认定,计算首付比例及适用利率;
3. 借款人在本市无住房,在外地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自该住房取得产权之日起满5年,且经相关部门认定后,可不将该住房作为认定标准。
专项扣除首套房贷认定
根据相关规定,个人住房贷款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认定的首套房贷是指纳税人及其配偶名下在扣税年度内拥有的唯一住房,且该住房用于个人居住,非用于出租或者其他经营活动。
认定条件:
1. 以借款人名义申请的贷款,且借款人及其配偶名下仅有一套住房。
2. 贷款用于购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的住宅用地的住房。
3. 贷款用于购买尚未竣工的商品房,则该购房合同应符合《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
4. 认定纳税人首套房贷时,不考虑纳税人及其配偶名下已结清的贷款。
5. 纳税人取得房贷贷款合同的年度扣除标准为当年度支付的贷款利息数额。
特殊情况:
1. 离婚后,双方名下各有一套住房,且原住房已出售,双方共同新购一套住房,则该住房视为纳税人的首套住房。
2. 纳税人与父母共同出资购房,但房贷仅以纳税人名义申请,则该住房视为纳税人的首套住房。
3. 纳税人已购置并取得房产证的住房,因房屋质量问题经依法鉴定为不合格住房,且与原售房人协商解除买卖合同,重新购买另一套住房的,则该住房视为纳税人的首套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