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约定的利息提前归还后的性质问题,在实践中往往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提前归还的款项应首先冲抵利息,再冲抵本金。这一观点的依据是《合同法》第206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利率低于法定利率的,出借人请求增加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约定利率高于法定利率的,出借人请求减少利息的,如果借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减少。”该规定表明,利息的支付优先于本金。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提前归还的款项应直接冲抵本金。支持这一观点的理由是,利息是借款人在使用借款期间对出借人资金占用所支付的报酬,而本金则是借款人借入的资金数额。提前归还的款项,从其本质上讲,是对本金的清偿,而非利息的支付。
笔者认为,对于口头约定的利息提前归还后的性质问题,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借贷双方在口头约定时就利息的提前归还方式进行了明确约定,则应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则可以根据上述两种观点进行综合考虑。
如果借款人在提前归还时没有明确表示其归还的款项用于冲抵利息,则一般推定其用于冲抵本金。这是因为,本金是借贷关系中主债务,而利息是附随债务。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债务人优先清偿主债务的意图较为明显。
对于口头约定的利息提前归还后的性质问题,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意愿进行约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一般按照优先冲抵本金的原则进行处理。
民间借贷中口头约定利息是否有效?
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通常会约定利息,但这利息约定往往都是口头的,没有书面合同。那么,这种口头约定利息是否有效呢?
《合同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也就是说,民间借贷中,如果没有书面约定利息,则法律默认没有利息。
但是,如果借贷双方有口头约定利息,且该约定在借贷时已实际支付或已提前扣除利息,则该口头约定利息仍然有效。这是因为,《合同法》中关于“没有约定利息视为没有利息”的规定,只是针对没有实际支付或扣除利息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口头约定利息不得超过年利率24%。
民间借贷中口头约定利息是否有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果借贷双方有口头约定利息且已实际支付或扣除利息,则该口头约定利息有效;如果没有实际支付或扣除利息,则法律默认没有利息。需要注意的是,口头约定利息不得超过年利率24%。
口头约定的利息举证被认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证据证明
有证人在场并能证明利息约定。
有相关书面材料,如借条、收据等,间接证明利息约定。
2. 履行行为
出借人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人已实际支付利息。
借款人提供证据证明利息已经结算。
3. 合法性
利息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利率不高于法定上限。
4. 明确性
利息约定明确具体,包括利息金额、利率和支付方式。
5. 善意和真实性
借贷双方出于真实意愿达成利息约定。
利息约定不是出于欺诈或胁迫。
如果满足以上条件,口头约定的利息举证可以被认可。但需要注意的是,口头约定容易产生争议,因此最好有书面证据或其他佐证材料。
还可以考虑以下建议:
在签订借条时,明确约定利息的金额、利率和支付方式。
定期出具利息清单或收条,作为支付利息的证据。
借款人按时支付利息,避免日后产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