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刑法 224 条
《刑法》第 224 条规定了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其中明确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吸收他人资金。网贷平台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模式,其本质上属于向公众借贷。如果网贷平台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以非法手段吸收公众资金,则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
根据 224 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是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
对于网贷平台来说,如果其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却以高息回报等方式公开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就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根据 224 条的规定,构成此罪的,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网贷平台在开展业务时,务必要取得合法的经营资质,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经营活动。切勿通过非法手段吸收公众资金,否则将承担严重的刑事责任。同时,投资人也要提高风险意识,谨慎选择网贷平台,避免陷入非法集资的陷阱。
网贷逾期是否触犯刑法 193 和 224 条
网贷逾期是一种民事债务违约行为,通常不会触犯刑法 193 条(高利转贷罪)和 224 条(拒不归还借款罪)。
刑法 193 条旨在打击以高利转贷牟取暴利的不法行为。而网贷逾期通常是由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引起的,不属于高利转贷的范畴。
刑法 224 条适用于借款人恶意拒不归还借款,且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网贷逾期通常并非借款人恶意为之,而是由于经济困难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
因此,除非网贷逾期涉及高利转贷或借款人恶意拒不归还借款等严重违法行为,否则一般不会构成刑法 193 条和 224 条规定的犯罪。
需要注意的是,网贷逾期不及时处理可能会产生不良征信记录,影响个人信用。因此,借款人应按时偿还借款,避免逾期。
网贷诈骗刑法266条诈骗罪立案标准
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是违法犯罪分子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在网贷领域,诈骗行为也时有发生,实施网贷诈骗行为的,同样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司法解释,对于网络贷款诈骗行为,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即达到诈骗罪立案标准。具体表现为:
1. 虚构借款信息:犯罪分子虚构个人身份、工作收入、还款能力等信息,骗取网贷平台审核通过。
2. 恶意逾期不还:借款人取得贷款后,故意不按时还款,恶意逾期,逃避债务。
3. 转卖贷款资格:犯罪分子通过出售或转让网贷申请资格,骗取他人费用,但本人并不实际借款。
4. 套取贷款资金:借款人利用网贷平台的漏洞或虚假的借款材料,套取贷款资金并私自挪用,不用于实际借款用途。
5. 骗取贷款手续费:犯罪分子以贷款为名义,骗取借款人支付手续费、利息等费用,但并不提供实际贷款。
司法实践中,对于网贷诈骗行为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的主观故意、行为方式、造成的损失等因素。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且实施了欺骗性的手段,造成他人财产损失达到立案标准的,将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网贷是否适用于刑法第193条关于高利贷犯罪的规定,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
一方面,网贷具有高利息的特点,其年化利率普遍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另一方面,网贷平台的运营模式与传统的民间借贷存在一定差异,如网贷平台使用网络技术进行信息匹配和风控管理,资金流转更加快捷。
目前,对于网贷是否适用刑法第193条,司法实践中尚未形成统一意见。一些法院认为网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适用刑法第193条;另一些法院则认为网贷是一种新型金融产品,不适用该条规定。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网贷纳入民间借贷范畴。这意味着网贷原则上适用刑法第193条。
该规定同时规定,对于利用信息网络等技术手段实施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根据其具体情节,认定是否构成高利贷犯罪。这意味着司法实践中对于网贷是否构成高利贷犯罪仍存在一定的裁量空间。
网贷是否适用刑法第193条,需要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判断。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将综合考虑借贷利率、借贷期限、借款人状况、平台运营模式等因素,最终作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