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判决利息计算的司法解释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判决利息的计算
第三章 判决利息的起算时间
第一条 判决利息的起算时间为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
第二条 被执行人的履行期限届满前,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准许申请执行的,判决利息的起算时间为裁定生效之日。
第三条 被执行人在履行期届满后经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的,判决利息的起算时间为该判决生效之日。
第四章 判决利息的利率
第五条 生效判决、裁定的判决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第五章 判决利息的停止计算
第六条 判决利息的停止计算由人民法院决定。判决利息停止计算的情形包括:
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按照人民法院裁定将履行期限届满后的迟履行部分,按照实际履行情况计算利息。
执行中止或终结。
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的财产全部变价所得的价款不足以支付全部判决债务的。
被执行人死亡,且其遗产不足以支付全部判决债务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七条 本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判决利息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主张判决后利息的,应当自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日起计算。
第二条 判决利息的适用范围包括:(一)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合同纠纷;(二)不当得利纠纷;(三)侵权行为致人损害赔偿纠纷;(四)其他依法应当支付利息的纠纷。
第三条 判决利息的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如借贷双方另有约定,法院可以按照约定利率计算。
第四条 判决利息的计算期限自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但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第五条 当事人对判决利息有争议的,应当在收到判决书后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对迟于十日提出异议的,本院不予受理。
第六条 对已经生效的判决,当事人以判决利息的利率适用不当为由申请再审的,本院不予受理。
第七条 判决后利息的诉讼时效为二年。
第八条 本解释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2021年法院判决利息计算公式如下:
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执行之日止
逾期利息:欠款金额 × 逾期天数 × 法定年利率 × 0.0001
自到期清偿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
违约金:欠款金额 × 违约期限 × 贷款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利率 × 0.0001
注:
1. 法定年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2021年1月1日起,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3.85%,5年期以上4.65%。
2. 逾期天数从欠款合同约定的到期还款日起计算,至判决执行之日止。
3. 违约期限从欠款合同约定的到期还款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止。
4. 利息计算以元为单位,尾数四舍五入到分。
案例:
某借款人于2020年1月1日向某银行借款1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1年。借款人逾期未还本金,银行于2021年1月1日向法院起诉。法院于2021年3月1日判决借款人归还本金10万元及逾期利息。
根据计算公式,逾期利息为:
100000 × (365 - 31) × 3.85% × 0.0001 = 941.25元
因此,借款人需归还的总金额为:
100000 + 941.25 = 100941.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