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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借贷司法解释(新借贷司法解释前超出15.4已付利息怎么处理)



1、新的借贷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诉讼时效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以下简称《新的借贷司法解释》,其中颇受社会关注的条款包括:

1. 诉讼时效从利息请求提出时起计算

原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从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而《新的借贷司法解释》规定,借贷合同中约定支付利息的,诉讼时效从利息请求提出之日起计算。

2. 连续主张利息不中断时效

《新的借贷司法解释》明确,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连续主张利息的,不中断诉讼时效。

3. 单独提起利息诉讼有限制

对于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债权人提出独立诉讼请求的,应当符合三个条件:

- 利息已到期;

- 债务人拒绝支付利息;

- 债权人未就本金提起诉讼或者虽然提起诉讼但未被法院认可。

4. 抽屉协议不受司法保护

《新的借贷司法解释》规定,在借贷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另行约定宽限履行期限或者修改借款利率、金额等内容,但未作成书面变更协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些新规的出台,旨在加强借贷合同纠纷的司法保护,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防止债务人利用法律漏洞规避责任。

2、新借贷司法解释前超出15.4已付利息怎么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借贷司法解释”)于2021年8月20日施行,其中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此前超出的部分,债务人有权要求出借人返还。

对于在新借贷司法解释施行前超出15.4%的已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解答”)中明确了处理方式:

1. 对于在新借贷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履行完毕的民间借贷合同,借贷双方对已支付的超出15.4%利息部分达成的协议并无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认可。

2. 对于在新借贷司法解释施行后借贷双方就超出15.4%利息部分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六百八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具体案情,按照公平原则确定是否返还利息。

3. 人民法院根据案情认定借贷合同显失公平的,可以参照《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超出15.4%的部分予以适当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释解答中提到,对于超出15.4%利息部分是否返还利息,人民法院应结合具体案情,按照公平原则确定。因此,借款人是否能要求出借人返还已付超出部分利息,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3、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贷的司法解释

房屋买卖实为借贷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明确界定房屋买卖合同实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情形。

根据司法解释,以下情形下,房屋买卖合同将被认定为借贷合同:

当事人以买卖合同为名订立借款合同,但没有实际交付房屋。

当事人虽交付房屋,但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价款明显低于房屋实际价值,且借款人以该价款作为还款条件。

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购房款高于房屋实际价值,且超出部分以借贷方式提供。

司法解释旨在打击利用房屋买卖合同规避民间借贷利息限制的行为。此类行为扰乱金融秩序,侵害借款人合法权益。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将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合同的履行情况

交易背景及目的

资金流向

符合司法解释认定标准的,法院将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处理,适用相应的利息规定。

司法解释的出台有利于规范房屋买卖市场,保障金融稳定,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4、新借贷司法解释审理的借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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